日本福井地方法院21日判決關西電力公司營運的大飯核電廠3、4號機組,不准重啟運轉。這是2011年福島核災,日本法官判決核電廠不能運轉的首例;同時,此判決對於台灣目前正在進行的用過燃料棒乾式中期貯存設施的訴訟案,應有相當影響。
考量到此份判決在核電發展史上將會是重要的史料,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已摘譯重點並公布於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摘譯文由綠盟成員、日本一橋大學社會學研究科博士生陳威志進行,轉載如下:
禁止大飯核電運轉之訴訟判決要旨
21日,福井地方法院判決關西電力公司大飯核電廠3、4號機不得運轉,禁止大飯核電運轉之訴訟判決要旨在即便危險性僅萬分之一都不容忽視!
【主文】
大飯核電3、4號機不得運轉。
【福島核災】
福島核災發生後,原子力委員會委員長曾考慮對福島第一核電廠方圓250公里的居民提出避難呼籲;而車諾堡事件時的居民避難範圍也達相同規模。250公里雖是因應緊急事故時的數字,但並非過度的判斷。
【安全性】
在法律層次上核電廠的運轉隸屬經濟活動的自由,但以憲法觀點而言,其位階應置於人格權之下。除了自然災害或戰爭,大概只有核電廠事故會導致憲法保障之人格權被剝奪之事。斟酌其危險性,此次的禁止運轉判決是理所當然。
【核能電廠的特質】
核能發電技術所產出的能源相當巨大,即使停止運轉期間,也必須持續以電力與水來冷卻反應爐,若在此期間,發生喪失電源的狀況,將引起核災,且一發不可收拾。這正是核能發電隱含的本質性危險。
一旦發生導致設備損壞的地震,必須同時做到停止運轉、冷卻、封閉圍阻體這三個動作,安全才得以確保。福島核電廠正是因為無法進行冷卻,才導致輻射物質往外擴散。
【大飯核電廠的缺陷】
因應地震的冷卻系統與封閉廠房反應爐的設備(主要指圍阻體)在結構上存在著缺陷。被告關西電力公司也承認若發生1260gal以上的地震,冷卻系統將損毀,且可能引發爐心熔毀。我國的地震學會至今沒有一次預測大規模地震成功,且可參照的過往資料相當有限,因此關西核電宣稱其以科學根據來推測大飯核電不會遭遇1260gal以上的地震的說法,在邏輯上實屬不可能。
被告主張若地震規模在700gal以上、1260以下,將不至於造成嚴重事故。但若事態嚴重,則難以期待處於混亂與焦躁中的從業人員可進行適切且迅速的處置。在待命人員較少的夜間,發生地震的機率與日間是一樣的;而駐廠人數以及指揮命令系統的負責人是否在場將有很大差別,此無庸置喙。
決定核災的處置措施之前提在於,能否掌握現場到底發生了甚麼事,但事故發生時要掌握狀況是有困難的。至今,福島核災中,地震究竟造成了怎麼樣的損傷都還未確定。當人員無法進入事故現場時,無法確認事故原因的可能極高。
即使掌握了事態發展狀況,從電廠全黑(Station Blackout)到爐心開始損壞的時間僅5小時多,而從爐心損壞至爐心熔毀也不到2個小時,核災發生時對應處理的時間可說相當有限。
地震也可能造成複數以上的設備同時或相繼不能使用、故障的情況。因此,具多重防護設施並非就等同於提高安全性。
此外,通往大飯核電廠的道路很有限,外部來的支援是無法期待的。
【維持冷卻機能】
被告主張電廠周邊的活斷層並不會引發700gal以上的地震;但2005年以來,全國有四處核電廠共發生了五次超越預測值以上的地震,這個事實不可小覷。
就算過去有著核電廠發生超越預測值以上的地震,卻安然無事的例子,但這並不足以成為大飯核電今後若遭遇同樣的事故就可倖免的根據。即使發生
700gal以下的地震,也可能造成外部電源的斷絕、馬達破損而使得的給水中斷。此時,現實上原就難以達成的處置措施若未能奏效,則終將釀成重大災變。
在地震大國日本,大飯核電不會發生超越預測強度的地震之說,是毫無根據的樂觀預測。且如同上述,即使預測值以下的地震亦可能造成冷卻系統失靈而發生重大事故;如此的危險既現實且緊迫。而目前的設備狀況,根本過於輕忽核電廠本質的危險性。
【使用後核燃棒】
大飯核電的使用過的燃料棒被放置在圍阻體外的的水槽內。現已超過一千束燃料棒,一旦從輻射物質從水槽外洩時,並沒有像圍阻體一樣堅固的設備可控制局勢。
福島核災中,因為收納於4號機水槽內的使用後燃料陷入危機狀態,所以才需商議居民的避難計畫;在原子力委員會委員長的評估中,最危險的狀況就是水槽中的燃料棒發生輻射外洩。因此,唯有將外部不可預知的情況加以考量,並強化堅固的防禦措施後,才能稱為萬全的準備。
大飯核電廠若發生電廠全黑,不到三天,燃料棒水槽的水位就無法淹過燃料棒,灌水機制無法維持、隨即陷入危機狀態。然而關西電力公司卻不是以國民安全為優先考量,而是僅以嚴重事故應該不會發生的心態來擬定對策。
以輻射物質將侵害人格權的觀點來看,不得不承認這些安全技術與設備的脆弱,的確是在無所根據且過於樂觀的預估下所被建構出來的。
【國家財富的損失】
被告主張核電廠的運轉將促成電力供給穩定且降低發電成本。然而把關乎多數人生存權與電費高低的問題相提並論的議論本身違逆了法律的基本精神。關於成本的問題有人提出不允許核電廠的運轉,將導致國家財富的損失,福井縣地方法院認為即使停止運轉核電廠將導致貿易赤字,國民得以在豐饒的國土上安身立命,不正是國之財富?反之造成無法挽回國土之情事,才是國家財富的損失。
被告主張核電廠的運轉將減少二氧化碳的排出,但福島核電廠事故可謂我國有史以來最大的環境汙染,以此作為核電廠該繼續運轉的理由,不但不恰當且也不足為據。
【參考資料】
- 判決文來源:福井新聞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