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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媽媽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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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告國家公園周邊泰雅族部落之共同聲明 (反馬告之意見)

共同聲明人:宜蘭縣大同鄉、桃園縣復興鄉、新竹縣尖石鄉代表

  連日來,不斷有自稱「泰雅爾民族議會」與「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的少數人士,在台北召開記者會,宣稱代表泰雅族部落支持政府編列成立馬告國家公園的預算。我們要在此嚴正聲明:「泰雅爾民族議會」與「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從未來過部落傾聽部落對馬告國家公園的看法,泰雅族部落也從未授權他們代表發言。對於他們冒充泰雅族代表擅自對外發言的行為,我們在此表達最嚴厲的譴責!

  關於設立「馬告國家公園」的議題,馬告周邊泰雅族部落同胞兩年來已用各種方式表達堅定的「反對立場」。

  1. 91.08.23 馬告周邊部落600名代表赴內政部遞出1,000份異議書,以法定程序表達對「馬告國家公園預定範圍公告」的異議。
     

  2. 91.09.19 100名馬告周邊部落代表赴立法院參加立委高金素梅舉辦的「馬告公聽會」,向列席的政府代表嚴正表達在地泰雅族人民反對設立馬告國家公園的堅定立場。
     

  3. 91.10.26 2,500名馬告周邊部落同胞參加立委高金素梅舉辦的「光復傳統領域」活動,向來自全台的各族原住民族同胞宣示泰雅族反對設立馬告國家公園的決心,並獲得各族同胞的堅定支持。
     

  4. 91.12.31 120名馬告周邊部落代表赴立法院,向各黨立委陳述反對馬告國家公園預定範圍的理由,並獲多數各黨立委的支持。

  我們必須再次鄭重的指出內政部營建署在籌備「馬告國家公園」過程中的的重大偏差:

  1. 營建署成立的「馬告諮詢委員會」,未依據組織法之規定向行政院報備成立,故「馬告諮詢委員會」至今仍是非法機構,但非法機構卻在第五、六次會議上逕行劃設馬告國家公園預定範圍。
     

  2. 根據現行國家公園法與施行細則規定,國家公園公告須同時具備國家公園計劃書與範圍圖,但內政部於91.07.22的「馬告國家公園預定範圍公告」卻缺少了計劃書,故此次公告不具法定效力,也違反行政程序。
     

  3. 內政部於91.07.22公告的「馬告國家公園預定範圍」,將棲蘭山系重要的一萬公頃千年檜木林遺漏在範圍外,失去為保護檜木林而成立國家公園的主要目的。
     

  4. 內政部於91.07.22公告的「馬告國家公園預定範圍」,將不具備劃入國家公園條件的二萬公頃伐木帶與闊葉樹林帶劃入範圍內,嚴重壓迫泰雅族部落的生活空間。
     

  5. 馬告國家公園的範圍劃設調查工作從未納入周邊部落的意見,徹底違反「共管機制」的精神,更是違背陳水扁總統「與原住民成為伙伴關係」的政治承諾。
     

  6. 馬告國家公園標榜「與原住民共管的國家公園」,但共管機制至今尚無法源基礎,在沒有法源基礎的情況下,「共管」只是空虛的口號。

  針對內政部營建署在籌備「馬告國家公園」過程中的的重大偏差,周邊泰雅族部落在此提出嚴正的聲明與訴求:

一、建請立法院各黨立委,針對9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營建署所屬「公園規劃業務」新增「推動馬告國家公園計劃」4,230萬元預算,建議保留300萬元作為部落推廣生態旅遊經營技術與地方說明會用,其餘全數刪除。

二、營建署立即成立「馬告國家公園範圍劃設調查小組」,調查小組須納入4名周邊部落推選之代表,重新調查範圍,並須於92年6月30日前完成重新劃設範圍之工作並公告之。

三、馬告國家公園重新劃設範圍之工作,須顧及棲蘭山檜木系及水系之完整性,並須與原住民族部落間劃設足夠的緩衝帶。

四、行政院須於第三會期將「國家公園法」列入優先審議法案,以利共管機制的馬告國家公園具有正當的法源基礎。

共同聲明人:

宜蘭縣大同鄉-
 潘清池 (鄉民代表)   潘文雄 (南山村長)
 蘇腓力 (四季村長)   陳財文 (鄉民代表)
 李芬蘭 (英士村長)   李進財 (茂安村長) 
 楊金源 (崙埤村長)   楊基哲 (樂水村長)
 古萬成 (松羅村長)   方浩次 (縣議員)
 林榮木 (前縣議員)   李玉蕙 (前鄉長)
 張金貴 (南山村鄰長)  張金德 (南山村)
 黃建民 (茂安村鄰長) 

桃園縣復興鄉- 
 陳雅各 (公所秘書)   楊苔英 (羅浮村長)
 尤敏巴尚 (長興村)   劉素芬 (長興村)
 羅約伯 (三光村長)   林正和 (三光村)
 盧智達路 (三民村)   宗幸雄 (義勝村)
 胡良偉 (華陵村)

新竹縣尖石鄉-
 陳志強 (新樂村長)   朱元璋 (新樂村)
 江瑞堂 (秀巒村)    梭暖尤敏 (秀巒村)
 江保青 (秀巒村)    林元光 (秀巒村) 
 高勝昌 (秀巒村)    馬志尤敏 (秀巒村)
 林錦梧 (玉峰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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