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秀雄

  • 戴秀雄:深澳電廠環差過關 痛罵之餘 環評修法更重要

    戴秀雄:深澳電廠環差過關 痛罵之餘 環評修法更重要

    深澳電廠環差通過的事,臉書動態牆上罵成一團也亂成一團。老實說,我很不是滋味。為什麼?我也不喜歡這案子,欲去之而後快(我傾向連燃氣電廠都不需要),但是法律上可以怎樣做到?或者說,可以透過環差做到嗎?以下是個小小請求,請大家自己心平氣和翻開環評法和環評法施行細則,把它們讀清楚。1. 深澳電廠原本環評已經通過,該環評結論是授益性行政處分,且已經確定,所以具存續力與執行力,並為合格信賴標的。2. 對於既已存在之行政處分,除非特別法另行明確規定行政處分之廢止,則前次環評結論做為行政處分,其廢止必須回到行政程序法的規定。3. 行政程序法123條限定合法授益性行政處分只能在法定原因下,且廢止該處分所成就的公共利益明顯壓倒受處分人因該行政處分而受保障之利益。然後,更重要的來了,行政程序法第124條規定,廢止合法授益性行政處分只能在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兩年內做。(問題是,深澳第一次環評何時拿到的?現在有辦法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