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害糾紛法律扶助制度介紹
何謂公害?公害糾紛?依照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條定義,所謂「公害」,「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而所謂「公害糾紛」,則是指「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之民事糾紛」。常見的公害如工廠排放黑煙、餐飲場所排放油煙、工廠排放廢水,以及鄰居或營業場所製造間歇性或長期性的噪音等;而公害糾紛則是因此等公害所生的民事糾紛。我國目前公害糾紛處理制度當民眾的權益遭受公害侵害而發生公害糾紛時,通常會先尋求警察或環保機關的協助,然而,公害態樣的廣泛性、發生時間的隨機性和伴隨而來的蒐證難度卻也常造成警察或環保機關難以處理和舉發的情形。以噪音汙染為例,間歇性噪音環保機關稽查員未必能及時前來測量,若測量結果未超過法定標準值,環保機關亦無法裁罰,然而長期性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