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嘉義縣有民眾因長期餵食遊蕩犬,被縣府視為飼主並裁罰8萬6000元。台灣動物共生聯盟和各地愛爸愛媽在農業部集合,表示現行法規尚未將餵食者界定為「飼主」,地方政府卻自行開罰。他們也向農業部遞交陳情書表達五大訴求。同一天,為野生動物而走行動聯盟、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等團體也召開記者會,強調固定餵食引發的野生動物衝突與用路人安全風險,堅決反對餵食免責。

共生聯盟訴求「餵食不等於管領」 農業部:餵食者定義尚無共識
近期嘉義縣竹崎鄉內埔村有民眾長期餵食遊蕩犬,形成犬群聚集熱點。嘉義縣府認定餵食者有持續管理行為,視為飼主並裁罰八萬6000元。27日,台灣動物共生聯盟和台灣各地的愛爸愛媽到農業部前集合陳情。
台灣動物共生聯盟代表黃泰山表示,「我們今天不是來抗議的,而是跟農業部站在同一陣線,希望農業部堅持不要將『禁止餵食行為、餵食等同飼主』入動保法。」
黃泰山認為,政府應優先處理寵物棄養的源頭問題,強調沒有棄養哪來的餵食,地方政府將照顧動物判定為飼主並開罰,這種做法是在懲罰社會中的良善力量。

台灣共生聯盟強調五大訴求:第一,餵食不等於管領;第二,要求行政機關明確區分TNVR的「管理性介入」與無管理的一般餵食之差異;第三,不因為志工長期照顧的持續性即片面認定為飼主。聯盟也呼籲農業部建立透明的裁罰標準,避免地方政府濫權,並要求農業部落實絕育、收容等源頭治理的配套措施。
聯盟成員楊秀玲補充,「請政府一定要設立國家抓紮隊,我們民間團體在制度和資源不健全的狀況下都願意來幫忙。」
當天由農業部動物保護司副司長陳中興代表接下陳情書,他表示,尊重多元聲音,目前《動保法》對飼主的認定是,長期餵養並讓犬隻出入特定私領域,或提供固定棲息空間,對犬隻行動已具控制力。至於修法進度,農業部正優先推動強化飼主責任與加強特種業者管理等已有共識的條文,「餵食者定義」則因社會尚無共識,還要進一步討論。
野生動物行動聯盟協路權團體:餵食行為應課責
27日同一天,為野生動物而走行動聯盟、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與台灣安全駕駛監督聯盟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農業部正面回應餵食行為的責任問題。
台灣機車路權促進會理事羅宜表示,據交通部統計的數據,近五年每年都有2500至3000件因撞擊動物而致人受傷的交通事故。這些事故原可透過合理的動物管理政策來避免,但部分餵食團體卻主張「餵食非飼主」脫免自己本應負起的責任。

為野生動物而走行動聯盟理事長李宗宸指出,國際上沒有「餵食完全免責」的主張,並引用國際同伴動物管理聯盟(ICAM)指引,強調責任餵食應避開生態敏感區和衝突地點,且動物須全數絕育。這次嘉義的案例就是在路旁餵食,且犬隻未絕育。
李宗宸指出,部分團體訴求免責已經低於國際底線,此外,保加利亞等國已立法將管理遊蕩動物的人列為「準飼主」;被認定為準飼主的人員或團體在餵養、管理或照顧遊蕩動物時,須避免此動物攻擊或傷害其他人及動物。

與會團體強調,法律制度的設計應對製造風險的人課責。團體要求農業部承認長期餵食並形成管理事實者,應負相應責任。若否認餵食者責任,未來事故發生時由農業部承擔補償責任。農業部也應編列更多保育預算,填補因遊蕩動物造成的生態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