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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害糾紛法律扶助制度介紹

2013年08月12日
作者:林文凱(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

何謂公害?公害糾紛?依照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條定義,所謂「公害」,「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

而所謂「公害糾紛」,則是指「因公害或有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之民事糾紛」。常見的公害如工廠排放黑煙、餐飲場所排放油煙、工廠排放廢水,以及鄰居或營業場所製造間歇性或長期性的噪音等;而公害糾紛則是因此等公害所生的民事糾紛。

我國目前公害糾紛處理制度

當民眾的權益遭受公害侵害而發生公害糾紛時,通常會先尋求警察或環保機關的協助,然而,公害態樣的廣泛性、發生時間的隨機性和伴隨而來的蒐證難度卻也常造成警察或環保機關難以處理和舉發的情形。

以噪音汙染為例,間歇性噪音環保機關稽查員未必能及時前來測量,若測量結果未超過法定標準值,環保機關亦無法裁罰,然而長期性於深夜間歇發生的噪音即使音量未達法定標準,對民眾權利的侵害和生活品質的危害依然甚大,此時受害民眾便須另尋其他救濟管道排除侵害或請求賠償。

而目前我國就公害糾紛之處理,設有下列「公害糾紛處理制度」:就一般性公害糾紛,依照公害糾紛處理法之規定,係由各縣市環保局及行政院環保署分別提供「公害調處」及「公害裁決」之程序;就突發及緊急之公害糾紛事件,則尚有紓處程序可供利用。除此之外,受害民眾當然亦可藉由傳統民事調解、和解、民事訴訟等程序尋求救濟。

現行法律扶助制度及問題

目前我國提供法律扶助之主要機構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而其主要扶助對象為資力較低的民眾,其對於受扶助人之資力限制係以家庭人口數及其所處縣市作區分。

以台北市為例,受扶助人若為單身戶,其資力上之限制為每個月可處分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8,000元以下,可處分資產50萬元以下。若家庭人口數為二人,則其每個月可處分收入須為38,922元以下,可處分資產亦為50萬元以下。

依我國目前之經濟現狀,此一標準屬相對嚴格,資力超過此一標準的民眾並不一定有餘裕自力聘請律師申張權利,此外,法扶基金會於審查全戶資力時,亦時常遭遇家庭人口中有不願意提供其資力資料的情形,徒增家屬間之困擾。

其次,法扶基金會僅提供面談諮詢而無其他諸如電話、電子郵件之諮詢方式,故亦無法即時提供初步法律意見供民眾參考,這對邊遠地區的民眾尤為重要。再者,在同一公害事件有複數受害人的情形,依照法令規定,法扶基金會仍須分別審查每位法律扶助申請人是否符合資力之限制,因此,同一公害事件之受害人欲申請法扶基金會之法律扶助時,亦可能因為每個受害人之資力不同,而滋生是否或如何予以扶助之困擾。

是以,為協助民眾解決公害糾紛問題,建立公害糾紛之專責法律扶助機構,並避免上開法扶基金會於實際服務上所可能遭遇之困擾,環保署自去(2012)年開始試辦建置公害糾紛法律扶助制度,希望藉由公害法律扶助制度之建立及專案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協助,提供民眾有效解決公害糾紛之途徑。

公害糾紛法律扶助制度

(一)試行建置的公害糾紛法律扶助制度:

(1)由專案律師事務所提供以下法律諮詢扶助,且此部分無須審查資力:民眾可透過電話專線(02-2733-8989)或電子郵件(ph@zhongyinlawyer.com.tw),獲得即時性之法律諮詢,或者進一步預約面談,攜帶相關資料,與專案事務所律師進行公害相關之法律諮詢。

(2)由專案律師事務所提供公害糾紛處理程序之代理,且此部分亦無須審查資力:依照公害糾紛處理法之規定,民眾遭遇公害事件時,得先聲請由各縣市環保局進行公害糾紛調處,若調處成立且經法院核定,則其將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調處不成立,則民眾可再向行政院環保署申請公害糾紛裁決,若雙方當事人未於裁決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就同一事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則經法院審核後,亦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另外,就突發及緊急之公害糾紛事件,亦有公害紓處程序可供利用,因此,專案事務所亦提供此等調處、裁決和紓處程序之代理,民眾申請此類程序代理,案件經行政院環保署核准後,專案事務所可免費協助民眾進行上開程序,尋求在法院外解決公害糾紛。

(3)由專案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文件撰擬、民事調解、和解或民事訴訟程序之代理:首先,民事調解及和解仍舊無資力之限制;其次,考量民事訴訟程序代理之成本,故於民事訴訟程序之代理扶助上,目前仍設有資力之限制。惟為推廣公害法律扶助制度、強化民眾之權利意識,及對於環境維護之重視,故於資力限制上亦較法律扶助法之規定放寬。

目前公害專案法律扶助就民事訴訟程序代理之資力上的限制是先區分成「單身戶」及「非單身戶」,若為單身戶,則其可處分之資產必須未逾300萬元,且每月可處分之收入未逾8萬元;若非單身戶,則以家庭人口(以四人計算,包括父母、子女、同財共居之親屬,及配偶)可處分之總資產未逾900萬元,且每月可處分之總收入未逾30萬元;其家庭人口自第五人起,每增加一人均以單身戶計算。

然而,有鑑於家戶資力限制之規定於法扶基金會實際執行上曾經遭遇許多困難,故環保署目前亦正研議朝向僅審查個人資力為主,而不再審查全戶資力。再者,由於公害糾紛時常有複數受害人,為避免個別審查每位受害人之資力而滋生扶助與否之困擾,因此,目前公害法律扶助制度之設計上,係排除多數公害受害人申請民事訴訟程序代理時之資力限制。

(二)前述各種程序代理扶助的申請流程:

公害之受害人得填具相關表單後,向各縣市環保局、行政院環保署或專案事務所申請(必須為公害事件,且符合上述資力限制),若行政院環保署審核通過,將由專案律師事務所提供程序代理之法律扶助;若遭否准,則申請人亦可向行政院環保署為申復。當然,申請人若能一併蒐集完整之受害資料,無論是對於公害法律扶助核准與否之審查及後續實際進行扶助,皆有莫大的幫助。

(三)民眾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得主張的權利:

當環保署准予扶助後,民眾於民事訴訟程序中可能得主張的權利如: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1條之3,以及第793條等規定,請求排除公害的侵害(請求作為及不作為)、請求回復原狀,或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等。

目前,實務上大部分判決多係判決公害製造者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社區大樓地下停車場排放廢氣的出風口設於某住戶住家門前,導致該住戶因長期吸入廢氣,而影響其生活品質及身心健康(出現嘔心、情緒失控,及失眠等),該名住戶遂起訴請求管委會損害賠償90萬元。法院於考量每個人對於臭味之敏感度及忍受度有所不同後,判決管委會應賠償10萬元。

只是,此係該個案認定之結果,並非通案,因此,民眾起訴之後是否能獲得賠償或者排除後續的侵害,仍須視其所蒐集證據的充分程度而定。

結語

由於我國向來較重視經濟發展而欠缺環境保護的觀念,且民眾亦較缺乏權利主張之意識,因此,當發生公害時,民眾多半只會尋求警察或環保機關的協助,而不知道於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主張其權利。是故,希望藉由公害法律扶助制度之建立,協助民眾解決公害糾紛問題並維護良好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