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芷嫻

  • 全面禁用捕獸夾 政府請拿出魄力

    全面禁用捕獸夾 政府請拿出魄力

    2008年1月,《動物保護法》第14-1條正式上路,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捕獸鋏。今年6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第14-2條「捕獸鋏條款」的增訂,往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捕獸鋏,違者將處新台幣15,000元至75,000元。表面上看,動保團體奔走多年的努力終有斬獲,但目前農委會欲通過動物保護法部份施行細則條文,我們憂心此舉將為禁用捕獸夾大開後門。禁用獸夾歷時3年 草率了事關懷生命協會推動全面禁用捕獸夾,政府終於在2008年1月公告修正動保法第14-1條,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獸夾。然而,法令公告歷時3年,農委會推拖了事,遲遲未草擬施行細則及管理辦法。在「無處申請獸夾使用許可」的情況下,農委會若能善盡監督之責,原本可利用此立法優勢,於使用端全面禁止並杜絕獸夾使用。可惜的是,農委會對地方政府監督不力,使全面禁用捕獸夾淪為沒有實質效益的空泛法律

  • 台灣動物保護原地踏步 動保團體要求成立專責動保司

    台灣動物保護原地踏步 動保團體要求成立專責動保司

    政府2012年組織再造,將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其下設有七個司,但動物保護仍然與畜牧業務共同成立「畜產及動物保護司」。表面上看來,單位層級從現有的農委會畜牧處動保科成為司級單位,但根本只是在現有單位名稱加上動物保護幾個字,編制兩個科,未與畜產分家,動物保護的推廣難有實際作為。各動保團體及關心動保議題的大專青年聯合組成「催生動保司行動聯盟」,8月12日集結在農委會門口,大聲要求政府成立專責動物保護司,真正落實動物保護。默默在執行安樂死前夕,遇到願意領養的人,逃過一劫。動物在法律上的地位 比「東西」還不如立委周守訓表示,歐洲先進國家如奧地利,早在165年前就把虐殺動物列入刑法,德國與瑞士也早就將動物保護也列入憲法保障之內,號稱自由民主國家的台灣,到現在為止卻沒有一個專責機關來愛護動物。讓人直呼不可思議的是,毀損文書罪都可以判刑2~3年,但虐殺動物,面對一條生命的終結,卻只罰1年以下。動物在法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