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光石化的道德瑕疵
在2007年底、2008年初,我還任環保署長之時,台灣兩大高污染、高耗能要在六輕建廠的重大開發案,國光石化及台塑煉鋼被環保署認定應依《環評法》第八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迫接受最大量污染此一決定其中最大的原因是,一旦開發被許可,污染將超過環境涵容量,而開發單位對如何調整環境成本以減輕污染毫無對策。當時我面報陳總統「這兩大高污染、高耗能的重大開發案要在六輕建廠天天一起噴黑煙,這怎麼好?」 他問我:「然如何才好?」我只好坦白告以「最好這二案經建政策應重新評估,不要建最好。」當時環評委員都認為這兩大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結果是國光石化無法到雲林六輕,欲選擇彰化大城近2000公頃溼地建廠?在那本來幾近零污染的生態溼地,難道也要讓污染超過環境涵容量?什麼叫做環境涵容量?這是由許許多多自做聰明的所謂專家學者,訂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