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石化的道德瑕疵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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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光石化的道德瑕疵

2011年01月26日
作者:陳重信(前環保署長、台北醫學大學講座教授)

在2007年底、2008年初,我還任環保署長之時,台灣兩大高污染、高耗能要在六輕建廠的重大開發案,國光石化及台塑煉鋼被環保署認定應依《環評法》第八條「審查結論認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迫接受最大量污染

此一決定其中最大的原因是,一旦開發被許可,污染將超過環境涵容量,而開發單位對如何調整環境成本以減輕污染毫無對策。當時我面報陳總統「這兩大高污染、高耗能的重大開發案要在六輕建廠天天一起噴黑煙,這怎麼好?」 他問我:「然如何才好?」我只好坦白告以「最好這二案經建政策應重新評估,不要建最好。」當時環評委員都認為這兩大開發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結果是國光石化無法到雲林六輕,欲選擇彰化大城近2000公頃溼地建廠?在那本來幾近零污染的生態溼地,難道也要讓污染超過環境涵容量?什麼叫做環境涵容量?這是由許許多多自做聰明的所謂專家學者,訂出所謂環境及健康評估的標準,要人人去接受污染的最大量。但問題是,此最大量是否應該強被接受?這如同美國環保署前副署長羅素(Milton Russell)常談到「對許多人而言,排放污染是不道德的,但要排放『多少』才算沒有道德瑕疵?污染的標準怎樣才算可接受,就好像在談到一個兒童要被性騷擾『幾次』,才算是可接受的數據一般?」

幾乎沒有多少人會認為國光石化開發案不會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因此,在彰化大城溼地建廠環評的結論應該只有兩種可能: 一、依《環評法》第八條進入二階,審查從嚴;二、全案退回,不應開發。倘若又要像「蘇花改」的環評一般,由上面先訂時刻表,然後「有條件通過」,其不僅政治意味太濃,殊不知事後才來做環評監督,既浪費社會成本及國家資源,又有違法之慮。尤其受環保署聘請的環評委員都是專家學者,但也是廣義的公務員,應思之再三,依法行政,尤其六輕當年的環評承諾,有多少case跳票,不正好可做為前車之鑑?

※本文原刊於2011/1/26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