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味的蟳仔螃蟹,令人食指大動,特別是飽滿的蟹黃,更是美味。只是這些好吃蟹黃,原本有機會孵化成為海洋生物的一員,為海洋生態效力。為守護抱卵母蟹繁衍後代,讓幼蟹順利成長,漁業署4月1日厲行「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16日起首度實施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讓海洋資源生生不息,邀請全民支持。
母蟹產卵後會將受精卵黏在腹部附肢邊緣的細毛上,經過一段時間後才會孵化,這種現象就叫做「抱卵」,漁民俗稱「開花」。螃蟹一年可產卵多次,所以全年都可捕撈到開花母蟹,但是主要繁殖期高峰則漁每年8~12月,漁業署在考量漁民經濟利益及資源永續利用的前提下,依據漁業法規定每年8月16日~11月15日禁止捕撈開花母蟹,以確保母蟹能平安生育下一代。
今年4月1日上路的「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也明訂全年禁止採捕5種蟹種幼蟹,讓未成熟或體型過小、不具經濟價值的小蟳蟹得以成長,避免利用。
全年禁捕之幼蟹及規格:
- 鏽斑蟳/花蟹(Charybdis feriatus):甲殼寬(指蟳蟹類背甲橫向兩側最寬之距離)未滿8公分。
- 紅星梭子蟹/三點仔(Portunus sanguinolentus):甲殼寬未滿8公分。
- 遠海梭子蟹/花市仔(Portunus pelagicus):甲殼寬未滿8公分。
- 善泳蟳/石蟳(Charybdis natator):甲殼寬未滿6公分。
- 旭蟹/蛙形蟹(Ranina ranina):甲殼長(指蟳蟹類背甲直向兩側正中之距離)未滿6公分
漁業署指出,體型過小的蟳蟹,肉質口感都比一般個體差;限制撈捕體型的管制措施,不但不會影響漁獲價格,更可確保漁獲品質,漁民及消費者都能雙贏。
這項措施也嚴格規定,即使誤捕禁止捕撈之蟳蟹類,不論存活或已死亡,應立即放回海中,不得攜帶入港或持有,宣示漁業署護蟹決心。
漁業署副署長蔡日耀說,漁民大多以蟹籠捕蟹,在收籠時,是能個別辨識螃蟹的狀況及大小,若能確實執行相關規定,誤捕的機率不大。
不過,有些地區是使用底刺網作業,起網後纏繞的蟳蟹不容易在船上處理,因此允許將整副刺網放入活水桶或打氣設備中載回漁港進行拆解,只是不符規範的蟳蟹,仍應於漁船進港後12小時內放回海中。
一旦違反管制規定,將罰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金額。
漁業署呼籲消費者、販賣商及餐廳等消費端,共同支持此項措施,不消費、不提供體型過小或抱卵蟳蟹,才能年年有蟹可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