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船自己管」 縱容非法捕魚 沿海國將面臨制裁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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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船自己管」 縱容非法捕魚 沿海國將面臨制裁

2015年04月06日
本報2015年4月6日綜合外電報導,李培福編譯;鄒敏惠審校

屢受他國非法捕魚船隻的騷擾,國內漁業資源不堪消耗的國家,終於看到了一線生機。

國際法庭2日裁決,國家如果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船隻在他國海域進行非法、未通報或未控管的打撈活動,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歐洲漁船。(來源: Jo Benn / WWF)

在他國非法捕撈 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在亞區漁業委員會(SRFC)的申請下,國際海洋法法庭(ITLOS)的「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收錄了這項裁決。亞區漁業委員會的會員國包含維德角(Cape Verde)、甘比亞(The Gambia)、幾內亞比索(Guinea-Bissau)、茅利塔尼亞(Mauritania)、塞內加爾(Senegal)及獅子山(Sierra Leone)等西非國家。

「我們將不必一船一船的打擊非法打撈。」在商議中,世界自然基金會(WWF)國際海洋計畫執行長John Tanzer表示:「這項裁決非常受歡迎,能夠真正的改變遊戲規則。

「諮詢意見」陳述各國有謹慎調查(due diligence)的義務,確保漁船不在他國海域從事非法、未通報及未控管的打撈(IUU fishing),如果沒有盡到這個義務,就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諮詢意見」也指出,當歐盟與其他船旗國簽訂入漁協定(fisheries access agreement),就和船旗國一樣有謹慎調查的義務。

非法捕撈耗損百億美元

全世界每年非法、未通報和未控管的沿海水域打撈耗損100到200億美元、破壞漁業管理及搶奪沿海社區的食物和生計。

據信,西非水域是非法打撈的世界之最,相當於這個區域捕獲量高達37%。

謹慎調查的義務指的是船旗國將必須採取執法行動,確保船隻遵守SRFC會員國的法規,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船隻遵守會員國所採行的保護措施。

國際海洋法法庭也加強鄰近沿海國家彼此間的義務,聲明「SRFC會員國有效措施要求會員國的密集經濟區共享魚種(shared fish stocks)的保育與發展,旨在防止共享魚種的過度開發,破壞永續開發與鄰近會員國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