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應趕上國際趨勢 打擊非法漁捕落實海洋資源永續 | 環境資訊中心
公共論壇

台灣應趕上國際趨勢 打擊非法漁捕落實海洋資源永續

2014年04月30日
作者:譚偉恩(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助理教授)、蔡育岱(中正大學戰略暨國際事務研究所副教授)

一個月前,國際法院裁定日本必須暫時停止在南極地區的捕鯨活動;而歐盟也大約在同一時間通過決議採取具體政策防治非法捕魚活動。本月初,英國法院判處非法捕魚的國民高達5萬英鎊之罰款。這些消息明顯地傳達了一項國際環保趨勢:防堵非法漁捕活動。

照片提供:綠色和平 2009 © Greenpeace / Paul Hilton 非法轉運 台灣延繩釣船「合海」號(左) 及「嘉漁發」號(右)今年在中西太平洋海上非法轉運漁獲及魚翅。部分台灣人經營及投資的鮪釣漁船經常被指認或懷疑涉及非法、無報告及無管理(IUU)之違法洗魚行為,嚴重威脅海洋資源永續利用。

根據《全球生物多樣性展望》(第三版)報告,海洋生物(特別是魚類與珊瑚)滅絕之速度遠比陸生物種快得多。究其原因,主要與人類過度開發海洋漁業資源的經濟活動有關,而在眾多活動中,又以非法、未確實報告和未受規範的漁捕(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IUU fishing)行為最為棘手,必須仰賴國際社會齊心努力採取防治措施,否則全球漁業資源將迅速耗竭。

聯合國糧農組織(UNFAO)在2009年推出一項抑制IUU的措施:《預防、嚇阻及消除非法、未確實報告和未受規範漁捕之港口國措施協定》(以下簡稱《措施協定》),並於同年11月23日開放給國家簽署,目前美國與歐盟兩個區域大國(或國家集團)都已簽署這份協定,同意監督本國港口確實遵行防範超量與非法漁捕的船隻和其所獲得之漁獲入港或流入市場販售。

《措施協定》旨在締約國間建立一套調和化的打擊IUU機制,避免不肖漁捕行為者透過各國立法差異,見縫插針,規避法律訴追。惟《措施協定》要待25個國家完成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的程序後才會正式在國際間生效,讓締約國的港口警務機關得以針對可疑之非法漁捕船隻進行航行自由的限制,並阻斷非法捕捉的漁獲流入市場。毋寧,在協定生效前,非法漁捕行徑將持續對許多海洋生物的生存構成威脅,也同時對遵守規定的漁民造成不公平。其後果極可能是難以回覆的海洋生態資源耗竭與物種多樣性消失,同時在經濟上間接剝奪了合法捕魚者與資源受侵害國家的利益。

根據UNFAO和若干區域漁業保育組織的評估,非法漁捕已成為全球環境治理的挑戰,每年平均造成230億美元上下的損失。由於消費者多半不是直接與漁民交易,購得所需的漁類食材或是海鮮,因此對於非法漁捕可能造成的環境與經濟衝擊認知不深。如果要強化對IUU行為的管制,國際社會就得在制度上強化漁捕作業的透明性與可追蹤性,尤其是在漁獲入港階段進行詳實的查驗,方能有效杜絕不法漁獲流入市面,讓不肖捕魚者無法投機賺取暴利。

我國政府當應思考除在經貿舞台上融入國際社會外,也應在環境保育上不落人後。過去台灣非法漁業行為全球皆知,依據綠色和平組織的統計,在中西太平洋海域有逾1500艘漁船來自台灣,漁捕量平均每年高達近20萬噸,對不少高經濟價值的迴游魚種瀕危難辭其咎。為避免發生物種滅絕之「公地悲劇」,公海捕魚自由的傳統觀念在資源有限的今天已經受到區域或國際漁業制度的控管。

台灣應掌握國際間關於漁業治理的發展趨勢,甚至在若干國際規範未正式生效前就積極爭取參與機會,表達我國的主動性與前瞻力,落實海洋永續利用的理念。過去我們曾數次違反國際間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的規範,甚至被指控超捕與洗漁等IUU的行為,對台灣整體漁民權益與國家形象皆有所傷。盡早擘劃一套制度(比照2009年「加入」人權公約的模式),與國際社會共同打擊IUU行為,不但符合全球環境治理的趨勢,更有利於台灣實質性的國際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