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二審首開庭 受害員工求償82億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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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案二審首開庭 受害員工求償82億

2015年11月27日
本報2015年11月28日台北訊,詹嘉紋整理報導

蘋果日報自由時報報導,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台灣廠,21年前爆發大規模化學溶劑污染,造成許多員工罹癌,至今造成216人死亡。今年4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RCA及其併購法商「湯姆笙」,須連帶賠償445名受害員工或家屬共5億6445萬元,雙方均提上訴。

27日下午,高等法院於首度開庭。法扶基金會表示,一審判決後,又有1025名被害人或家屬決定加入求償行列,原告人數從原本的529人成長至1554人;求償總金額也從先前的55億8千2百萬,追加為82億8千200萬元。

RCA及湯姆笙的律師質疑,官司已打10年,原告突然追加人數及金額,對被告不公平。代表勞方的RCA員工關懷協會律師則主張,RCA掌握完整的員工資料卻未提供,導致員工關懷協會多年來難以聯繫勞工,才會新增求償人數及金額。法官則提醒勞方,追加求償人數及金額,恐拖延訴訟進度。

此案一拖十幾年,一審重要受害勞工證人秦祖慧於11月4日過世,而近幾個月加入的新會員中,也有人才剛入會就往生,累計已有200多名員工因毒害病逝。關懷協會表示人命拖不起,盼能速審速決。

工傷協會專員劉念雲表示,希望高等法院能接受關懷協會新增人數,並詳加參酌六項上訴理由,給予受害勞工有利的判決。

六項上訴二審的理由為:(一)原審判決未依民事訴訟法為總額裁判;(二)除桃園廠外,RCA公司竹北廠、宜蘭廠等員工也有受害,應該判賠;(三)General Electric Company因為透過直接、間接之持股而為台灣RCA公司之控制公司,也應該要連帶負擔賠償責任;(四)RCA公司惡性重大,原審判決所判賠之金額過低;(五)原告會員曝露於31種混合的有機溶劑及化學物質,然原審判決僅認定四種有機溶劑與健康損害有因果關係,也導致慰撫金過低;(六)RCA公司的時效抗辯是權利濫用,依誠信原則應該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