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窕!我們贏了!」RCA員工關懷協會會長劉荷雲激動向戰友黃春窕喊話,黃春窕則與許多受害工人一樣,因罹癌等疾病而無法親自到場迎接等待多年的遲來正義。17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宣判RCA(台灣美國無線電股份有限公司)等 95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侵權行為案,RCA需賠償5億6445萬元。
對此勝訴結果,RCA工人表示這個判決的意義是證實了RCA公司當年確實造成傷害,且必須為此付出代價。
RCA工人原本所提出的賠償金額合計有27億元,如今僅判賠5億多元,自救會與律師團認為雖不滿意可以接受,劉荷雲表示,此宣判代表的是RCA當年確實造成污染,也該付出代價。
律師林永頌認為,此判決證實了污染造成傷害的因果關係,依照經驗,工傷與環境訴訟中,因果關係舉證一向非常困難。且包括死亡、疾病與無發病的3組都有獲賠,無發病者因面臨了患病風險增加而獲賠,也顯示法院有風險概念,這將影響往後的工傷與環境污染訴訟。
劉荷雲強調,雖然金錢不能彌補這些工人與家庭所受的痛苦,但這個判決等於告訴台灣所有廠商,對環境跟勞工造成傷害將付出代價。
RCA污染史 15年血淚抗爭
RCA案是台灣史上最大規模的工傷案,國際大廠RCA公司於1970至1992年來台設廠,在桃園與竹北、宜蘭地區設廠生產電子及電器產品,並以電視機之電腦選擇器為主要產品。22年內使用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31種有機溶劑、焊錫 ,不但留下了嚴重的土地和地下水污染,更造成上千員工罹癌。
RCA離台後,1994年開始陸續有工人身體出現異狀,1998年開始組成自救會挺身求償,在2004年正式控告RCA、奇異公司(GE)、湯姆笙公司(Thomson Inc)等3間跨國公司,並在2009年首次進入實體訴訟,黃春窕即為第一位出庭作證的RCA工人。
經歷了57次開庭、多次街頭行動、完成305份訪談問卷等努力,此案至去年12月終於走到一審辯論,並於今年4月17日宣判結果。
判決理由:廠商未善盡維護環境與污染管控之責
法院判決指出,RCA在台均未善盡環境維護與污染管控責任,任由欠缺專業環保評估與化學知識之員工,將已證實極可能對於人體有提高致癌風險之三氯乙烯與四氯乙烯等有機溶劑讓其在空氣中揮發、隨意傾倒地面及地下,導致該地區之土壤與地下水遭受污染。
除此之外,RCA公司未提供合法防護措施、亦未於廠房內設置合法的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甚至,生產線員工飲用水及員工餐廳飲用水、員工宿舍洗澡水之水源也都是遭有機溶劑污染的地下水,讓致使原告會員及會員家屬經飲食、皮膚、呼吸曝露於高濃度之有害有機溶劑中。
而自關廠至起訴時,原RCA公司員工發現罹患癌症者高達1,300多人,其中已有221人死亡,且死亡人數仍陸續增加當中。對此法院指出,該廠員工及當地居民罹患癌症風險高達0.3%,高於在醫學上可接受值為0.01%到0.0001%、導致癌症以外的其他疾病風險的「非致癌機率」也高達16.9%,醫學尚可接受值小於1。
殺人經濟 工人失去的遠高於賠償金
因此在此判決中,雖尚未患病者,仍因高風險而長久面臨著恐懼與威脅而得到賠償,被害人分為ABC 3類,獲賠者共計445人。
A類為已死亡員工,已病故者47人、提告家屬139人,判准人數61人,賠償最高金額168萬元、最低金額92萬元,總金額7017萬元;B類為罹癌或其他疾病者,選定人數249人,判准人數243人,最高金額447萬元、最低金額50萬元;C類選定人數141人,判准人數141人,最高金額153萬元、最低金額30萬元。
「一個都不能少!」劉荷雲對於仍有部分成員遭到駁回不滿,參與訴訟的辛鴻茂老先生也認為賠償金額過低,應繼續上訴。
林永頌指出,雖然這個金額在台灣一向偏低的賠償金額中的確已經不算低,但RCA與湯姆笙這些大型國際公司,資本龐大卻惡行重大,明知造成污染卻選擇靜靜關廠離開台灣,甚至刻意脫產,若是發生在他們的母國美法,賠償金絕對更高。至於如何跨國取得賠償,林永頌認為必須尋求美法兩國協助與國際壓力。
到場的RCA工人們為已經離世、重病無法到場與受傷的土地靜默祈福,工傷受害人協會專員賀光卍強調,台灣所謂經濟奇蹟就是用這些受害者的生命、身體與污名所換來,但多年來政府始終不聞不問,目前國內職災率仍相當高,盼RCA案的判決能讓台灣反省「殺人經濟」,別再延續傷害環境、傷害勞工健康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