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地方有權禁燒生煤 時代力量修《空污法》爭取週五闖關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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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地方有權禁燒生煤 時代力量修《空污法》爭取週五闖關

2016年07月13日
本報2016年7月13日台北訊,陳文姿報導

雲林縣去年提出《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卻被環保署以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為由宣告無效。為此,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讓中央與地方都能禁止或管制生煤、石油焦的販賣。

本次修法是針對空污法第28條與第58條。除了明定中央與地方禁止與管制生煤與石油焦的權限外,並大幅提高罰鍰。本草案預計週五(15)在立法院院會闖關,並爭取逕付二讀。

時代力量黨團宣布空污法修法 左起:洪慈庸、徐永明、黃國昌、林昶佐  攝影:陳文姿

時代力量黨團宣布空污法修法 左起:洪慈庸、徐永明、黃國昌、林昶佐。攝影:陳文姿

修法重點:中央地方 均能禁用與管制生煤

這次修法主要針對雲林縣去年所提出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該條例送環保署備查時,被環保署以牴觸空污法第28條規定,而函告無效。上週(7日),時力立委黃國昌就本條例追問環保署長李應元,李應元回覆「管制可以、但禁止要修法」,黃國昌馬上回應,「那我們就推動修法」。

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出的《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修正案,增加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生煤、石油焦公告禁止或制定許可辦法。此外,也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制定較中央嚴格的許可規範,或禁止生煤、石油焦。

第58條修正則是關於罰鍰,將原本5000元至10萬元的罰鍰提高為5萬元至50萬元;如違反者為工商廠、場,罰鍰則提高至 50萬元至500萬元,得連續處罰。

黃國昌說,修法後,環保署就必須決定是否全國禁用生煤與石油焦,或提高許可標準。地方也可以自治條例制定更嚴的規範,中央與地方都沒有藉口再推拖。

黃國昌也對李應元署長喊話,請他公開支持《空污法》28條修正案。

詹長權:政府守法下不作為  每年至少6600人因空污死亡

黃國昌表示,依他個人法律觀點,即便不修法,雲林縣也可以禁用生煤。既然環保署認定不修法中央與地方都無權禁用生煤與石油焦,那就推動修法。不要讓法規解釋成為藉口,繼續漠視國人健康,拿大家的生命開玩笑。

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副院長詹長權  攝影:陳文姿
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副院長詹長權。攝影:陳文姿

台大公共衛生學院副院長詹長權表示,台灣每年因空污死亡的人數至少6600人,就是因為法律上的漏洞,讓中央與地方在守法下不作為而傷害人民。

雲科大化材系教授林春強指出,生煤與石油焦可由天然氣替代,雖然較貴,但把醫療支出的成本算進去,天然氣價格未必比生煤跟石油焦更貴。

詹長權另外提出跨界污染的問題。他指出,許多重大工業污染源都在縣市邊界,六輕在雲林,但污染跑到彰化時,彰化卻無能為力。詹長權認為,除了這次修法讓全國與地方都能加強管制外,空污也應仿造食安稽查模式,允許跨縣市稽核。
 

時代力量黨團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八條 條文修正草案 
中央主管機關就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之販賣或使用,得公告禁止或制定許可辦法。

前項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販賣或使用許可之申請、審查程序、核發、撤銷、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許可申請之審查。取得販賣或使用之許可者,其販賣或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地方環境治理之需求,以自治條例制定較第一項標準更嚴之許可規範或禁止使用第一項所定之物質,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