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展新品種須試驗 造成外來物種入侵最高賠5倍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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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展新品種須試驗 造成外來物種入侵最高賠5倍

2006年10月31日
摘錄自10月31日京華時報北京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11月1日起,凡擅自引進農作物、林木品種,造成外來物種入侵的種子經營者,將對種子使用者予以3至5倍的賠償。《北京市實施〈中華民眾共和國種子法〉辦法》將於11月1日起開始實施。

據北京市林業種子苗木管理總站副站長賀毅介紹,在北京市推展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和非主要林木品種的種子經營者,應當經過試驗、示範,並控制在適宜區域內。未經試驗、示範,經營,造成外來物種入侵的種子經營者,應對種子使用者進行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交通費、食宿費、誤工費、保管費、鑑定費、種植費、可得利益損失等。其中,可得利益損失按購種價款和有關費用的3至5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