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泥花蓮埋汙案 主事判2年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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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泥花蓮埋汙案 主事判2年

摘錄自2007年1月16日聯合報花蓮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灣水泥公司花蓮廠排放汙油造成重金屬汙染案,花蓮地院15日將處理廢棄物的台泥子公司達和環保公司駐花蓮負責人徐新濬判處兩年徒刑,並對台泥公司及達和環保公司各處以200萬元罰金。當時擔任台泥花蓮廠課長的魏哲夫獲判無罪。

花蓮地檢署起訴指出,魏哲夫在台泥花蓮廠工務課長任內,為處理台泥製程中產生的廢汙油,於2000年間,與徐新濬指示達和員工開挖廠區地面,並令工人古太偉配置1條約3公尺的塑膠管後回填。徐新濬隨後指示古太偉,將台泥每月產生的廢汙油,用馬達打入地下,合計從4年間,共排入地面100多公噸的廢汙油。古太偉事後向花蓮地檢署自首,供出台泥及達和公司排放廢汙油違法行為。檢察官許建榮趕往台泥花蓮廠區搜索,並指示開挖廠區後,共清出汙泥327.04公噸。

經送環保機關鑑定,發現約有20萬3,603平方公尺土地已遭重金屬汙染。法官審理後,除魏哲夫因罪證不足獲判無罪外,其餘均依檢察官求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