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總局下發「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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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總局下發「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

2007年01月24日
摘錄自2007年1月24日中國環境報吉林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國家環保總局近日向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下發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經調查核實,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國務院認定這是一起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明確要求各部門要按照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做出嚴肅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53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環保部門可對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單位處以最高100萬元的罰款。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15條第二款的規定,環保總局在分別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環保局和吉林市環保局後,直接對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實施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