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改革 環境法律人提民間版 「拿掉否決權」獲熱議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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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改革 環境法律人提民間版 「拿掉否決權」獲熱議

2017年06月04日
本報2017年6月4日台北訊,賴品瑀報導

環評制度是否應該回到美國原型,將「否決權」從環評制度「拿掉」?隨著《環評法》母法修正草案即將出爐,又遭到討論。

雖然理想上,應是政府的每一個機關在做決策時,都將環境考量在內,環署也透露將在此次修法中要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環境的責任,不再只是郵差、只需作壁上觀而持續弱化。不過談到是否要將否決權轉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前政府機關是否有能力改變、如此一來環評結論還能不能作為訴訟用?不管是目前積極參與環評審查的環團、協助環境訴訟的律師等,也尚無共識。環署綜計處處長劉宗勇也評估,若真要走回原型,可能至少得需要10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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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法修法草案6月底將出爐,環境法律人搶先提出民間版參與討論。賴品瑀攝。

新政府上任後,啟動了環評制度的修正,一年來陸續推出多項子法修正案,重頭戲《環評法》母法的草案,也將在今年六月面市。

雖然預定六月底才要推出草案,但環署已經陸續透露此次的修正內容,包括將處理強化政策環評引導個案功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明確補件及展延機制、檢討環評審查結論時效、環評追蹤監督退場機制等改革。

環境法律人協會也在4日舉辦論壇,提出民間版的修法草案,民間版將聚焦在「誰的環評」談公眾參與、環評制度的參與對象與程序設計、「環評真假老虎」環評暫停權利保護與監督機制、與「綠色政策之夢」政策環評程序與效力3點。

「環評的真正核心應該是,可以開發,但是要面對所在的地方的確會有各種環境的界線。」台大法學院環境永續政策與法律中心主任張文貞認為,環評制度上路30年來,真正的問題卻仍是台灣「沒有真心要面對《環評法》」,從來不願看清與體認環境的承受能力有界線。張文貞強調,環評的作用就是用來評估開發效應,如果仍沒有這樣的心態與認知,那麼討論上法令的枝節也不能處理真正的問題所在。

現行環評制度不同於美國所設計的原型,美國的環評制度是由主導開發的機關將環境等因素放進評估當中,但台灣,卻是將「否決權」交付給環保機關。

張文貞回顧,《環評法》立法的1994年當時,開發與環境保護相當對立,民間批判先前試辦的幾次環評徒淪形式,更不信任政府機關「真的會把環境放在心上」,因此在立法時賦予了否決權,要讓讓環評制度「玩真的」。

不過,原先應該由主管各項開發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環境作為評估要項之一,如今由環保機關掌握否決權,「造成了環評程序的肥大、冗長」,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蔡易廷如此描述。蔡易廷表示,這一方面是因為目前就是環保署的環評有最充分的公民參與空間,所以大家湧向環保署,「這是甜蜜的負擔」。但台北大學公共行政系副教授劉如慧也指出,曾有英國友人提出,覺得台灣的環評「長的很像」開發許可審查的民眾參與流程,就是因為目前的開發許可並沒有民眾參與的環節。

但若要將否決權從環評轉向開發許可,那麼兩個審查的機制應該怎麼設計,「應該長怎麼樣」,劉如慧認為還有待討論,他更以環評審查結論將來還是否視為一個行政處份、能否拿來打官司這個實務上的問題,作為討論的例子。

因此民間版的草案,目前也採取「過渡」的態度,尚未提出將否決權完全移走,而是要求加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責任。他們對第6條提出修正,要求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開發行為的申請時,除了開發計畫書,也必須提可行的替代方案、環境保護對策與當地居民的意見;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這些資料後,也應該展開初步的分析與製作報告書,再將這些書件一起轉送環保機關,並展開第一階段環評。民間版認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既然將作為許可機關,應該要事前分析、瞭解該開發行為可能對環境的影響,而且更應該盡早向民眾做到資訊公開,在轉送上述書件到環保機關時,就應該同時公開陳列、公開上網。

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表示,他們所提出的民間版草案,訴求包括:明確化審查標的、提升環評書件與評估內容的品質、強化委員會公正性、要求目的事業主關機關事先評估、落實一階篩選功能及落實二階實質審查、以及加強民間參與等。

張譽尹特別提及目前環評書件品質不佳的現況,往往讓環評審查過程、甚至進入訴訟時都是「揪錯大會」,而這些錯誤,並不只是業者辯稱的筆誤、填錯而已,卻往往是導致審查結果的關鍵之處,因此他們也如提出先前環署副署長詹順貴曾拋出的意見,建議協助環評調查的顧問公司應該從開發單位聘請轉為環保機關出面發包,也強調民間應該盡早參與,主張在向環署送案之前就要在民間開說明會。

「斷開鎖鍊、斷開魂結」,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也認為,應該將顧問公司與開發單位的連結切開,不再是「出錢的是老大」,讓顧問公司甚至為了幫助開發單位過關,而被迫造假。這個修改,可以讓顧問公司不再受制開發單位。

中科三期、美麗灣等案,邊施工、邊環評、邊訴訟的惡例,也獲民間版關注,提出了暫時權利保護與監督機制的設計。他們在第14條提出,當環評結論遭民間提行政訴訟等救濟時,應該先停止執行開發,直到判決結束。以免重演「停工不停產」等狀況,即便訴訟得勝,環境仍早已發生不可逆轉的破壞了。

此外,民間版也提出,通過環評後,若5年或7年內之間沒有開發,環評結論就將失效,這比先前環署拋出的10年更嚴苛。這主要是以近年在東海岸多個大型旅館開發案為鑑,這些案子皆是10多年前通過環評,卻近年才要展開開發,在環差審查中不斷來回攻防卻無從退場可能。

草案還沒正式出爐,但先前的環工技師、此次的環境律師都已陸續舉辦論壇展開討論,可見此次修法受重視的程度。劉宗勇則表示,《環評法》母法的修正,還需廣泛的討論,更需要經過行政院、立法院等程序,要花去多少時間其實環署自己也無法得知,因此過去一年先做一波了子法的修正。而當母法修法完成後,牽涉到的相關子法,也將再進行一波相應的修正。

作者

賴品瑀

新店溪下游人,曾在成大中文與南藝紀錄所練功打怪撿裝備,留下《我們迷獅子》、《我是阿布》兩部紀錄片作品。現為人類觀察員,並每日鍛鍊肌肉與腦內啡,同時為環境資訊電子報專任記者,為大家搭起友誼的橋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