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肖業者違法濫倒廢棄物於農村、魚塭,相關案件層出不窮,去年環保署就承諾檢討《廢清法》並提出修正草案,但距今已10個多月未有進展。昨(15日)立委陳椒華與環團召開廢清法修法公聽會,呼籲環保署盡快將修法版本送審通過,並落實依法行政。
環團批「解釋權」漏洞 業者污染難認定 官員事後輕罰
看守台灣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形容,《廢清法》像一件破洞很多的衣服,至今仍在修修補補。謝和霖也質疑,環保單位替不肖業者大開漏洞之門。以去(2020)年台南後壁玉米田案為例,環團與地方環保局對於土壤是否受污染的認定有出入,最後政府單位的判定結果也大大減低了業者的罰則。「它利用它的解釋權開了漏洞,逼我們去限縮執法單位的解釋權。」
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總幹事施月英舉彰濱的榮寶公司為例,業者屢次違反環境法規,包括不法堆置、以多報少、質量不一,但大多只開罰新台幣6000元,簡直不痛不癢,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施月英建議,長期違法三次以上的業者應予以撤照,罰金也需採累進,並追討不法利得。
查核無據 環保機關空有調查權 再利用認定標準不明
台南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副研究員林政翰提到,中南部常發生事業廢棄物以再利用之名,進入農田及魚塭,顯示環保單位對於再利用的管理及查核並不完善。
陳椒華也點出環保單位「不知道該如何認定廢棄物再利用」的盲點,因此在公聽會上建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具有調查權。
陳椒華指出,經濟部並未明確指示廢棄物再利用應如何界定,並傳達給各單位,導致環保機關將認定責任歸屬給經濟部,但真正有稽查權、可向違法業者開罰的是環保機關,最後檢調單位無標準可循,導致不肖業者輕判。
經濟部工業局副組長陳良棟則認為不可行,因稽查需要大量人力,且需有環保警察隨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雖有權針對已取得再利用許可的業者持續查核與追蹤,但是對違法業者開罰的「稽查權」則建議回歸環保主管機關。
公聽會要求環保署 年底前送出廢清法修法
公聽會結論要求環保署今(2021)年底前完成廢清法修法草案送行政院,本會期送入立法院排審。訂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的事業目的主管機關也應明訂再利用產品的「參考手冊」或「品質規範」,一旦有業者涉嫌違法濫倒廢棄物,地方環保機關和檢調、法院才能有詳實的辦案依據。
陳椒華強調,廢清法修正後,中央及地方環保單位更需徹底依法行政,也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應針對環境犯罪及廢棄物認定等,加強教育訓練規畫。若無政府單位依法打擊環境犯罪,再縝密的法規終究也只會淪為一場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