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遭違法棄置爐碴、污泥層出不窮,為亡羊補牢,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洪申翰等人於今(9日)提出《廢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擬新增事業廢棄物管理基金、強化管理措施與經費,並加重處分,將非法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的罰金從6000~300萬元,提高為6萬~1000萬元。立委陳椒華則建議,罰金上限調高到2000萬。
環保署則表示,同意提高罰金上限,但最低罰金建議維持6000元,「若違規情節輕微,基層執行困難。」環保署透露,正在檢討《廢清法》,會將立委相關提案納入考量,通盤檢討後,於年底前提出完整的修正草案。
林淑芬新增「廢棄物管理基金」碰軟釘子 環署:建議暫不修正
我國每年產生近2000萬噸的事業廢棄物,佔全國廢棄物總量的2/3,根據環保署統計,事業廢棄物中僅有16%以焚化處理,其餘84%則進行「再利用」,近年來也發現,愈來愈多不肖業者假「再利用」之名,將不適燃的污泥等事業廢棄物違法棄置於農地、魚塭中,造成環境污染問題。
林淑芬表示,因目前政府廢棄物管理失靈,導致廢棄物在全台各地流竄,進入農田、魚塭,環境污染非常嚴重,且風險持續擴大,「缺乏足夠的法律,再加上地方政府人力、才力不足,無法管理廢棄物流向。」他表示應修正《廢清法》,落實污染者付費,比照空污基金、水污基金建立「廢棄物管理基金」,促進源頭減量並健全管理機制。
林淑芬也說,環保署必須制定妥善循環利用與清除處理的規範,「目前只仰賴流向申報的方式,難杜絕廢棄物非法棄置的問題。」因此,要針對「特別容易發生不當清理之廢棄物或來源」,予以特別管理,並派員全程隨行監督,強化管理機制,杜絕不法。
對此,環保署說,明訂高度關注之廢棄物種類及其管理方式,對於強化管理有助益,「但新訂廢棄物基金徵收制度,將大幅調整現行廢棄物管理制度,並涉及與其他基金的搭配。」因此建議相關條文暫不修正,容許納入後續《廢清法》通盤檢討,與各界討論集思廣益。
洪申翰提調高罰金 環署稱「執行困難」應維持最低6000元
洪申翰指出,現行的《廢清法》第46條規定違反「清除處理」規定,需處以刑罰,「但違反『再利用』規定,卻排除在外」,導致許多不肖業者假「再利用」之名,將廢棄物棄置於農地中,卻只能罰錢而沒有刑責。
因此,洪申翰等委員提案修《廢清法》,將違法再利用納入刑罰範圍,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現行《廢清法》第52條規定,「非法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處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第53條規定,「非法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處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洪申翰等委員提案,將違法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的罰鍰調整為6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違法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的罰鍰,調整為3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洪申翰表示,現有的罰鍰與高額的不法利益相較之下過低,修改後才有實質嚇阻效果。
對此,環保署則表示,同意委員調高罰鍰的建議,「但最低罰鍰調高,若違規情節輕微,恐使基層執行困難,應給予處理彈性,建議最低罰鍰維持現行6000元及6萬元規定。」環保署也同意將違法「再利用」納入刑罰範圍,同時表示,「若棄置地點為農地或環境敏感地區,應加重其刑1/2,違法兩次以上地業者,則加重其刑至1/3。」
環保署:《廢清法》將增訂吹哨者條款 強化產源責任
環保署署長張子敬表示,針對事業廢棄物違法樣態,已通盤檢討現行《廢清法》不足之處,將於年底前提出修正草案,除了立委提案的條文以外,也將增訂吹哨者條款、強化廢棄物產源責任、落實污染環境復原責任。
在強化產源責任方面,現有《廢清法》主要處罰清除處理業者,環保署目前研議修正《廢清法》第46條,增訂「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若未盡注意義務,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其事業廢棄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600萬以下罰金。」
現況許多違法廢棄物棄置案,因業者脫產、找無非法行為人,導致清除處理形成環保單位與地方政府的財政負擔,因此將修正《廢清法》第71條,地方環保單位可於第一時間估算改善所需費用,並免提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防止不肖業者脫產,而後續代為清除處理衍生之必要費用,求償權擬延長為10年。
環署年底前提《廢清法》修正草案 嚴懲之虞也盼強化再利用管道
此外,時力立委陳椒華則提出多項修法建議,包含第52條的最高罰鍰應調整到2000萬,第53條最高罰鍰應調整到2億,《廢清法》也應明確訂出污染採樣方法,並賦予工業局執法權限,「也應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查核責任」,並明確定義「情節重大」等。
張子敬強調,嚴懲不法,只是防止廢棄物亂竄的措施之一,「實際上還是要讓廢棄物可去化,環保署正推動多元去化管道及強化管理再利用機構。」目前國內的污泥貯存量主要來自經濟部工業污泥及自來水淨水污泥,「目前已盤點全國工業區及科學園區的環保設施用地約59公頃,將逐步釋出,估計未來可增加每年28萬噸污泥、廢液、事業廢棄物的掩埋量。」
針對爐碴等再生粒料,張子敬說,目前輔導地方成立推動小組,確保供料品質,適才適所用於道路鋪設、填海造地等公共填築工程,「環保署已指定煤灰、煉鋼爐碴、廢鑄砂三項廢棄物特定用途,主管機關追蹤至最終使用地點。」此外,再利用機構貯存量超過前半年實際再利用量時,「將停止其廢棄物進廠,避免大量囤積無處可去,造成棄置之風險。」
由於委員質詢時間過長,未能進入法條實質審查,衛環委員會召委蔣萬安要求環保署針對立委關注的條文,盡快提出完整的《廢清法》修正草案,「下次再排審,就會直接進入逐條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