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環境部在生物炭產業論壇上宣示,2030年要達成百萬噸碳移除,並且要讓投入生物炭的人「不只是做功德」。方向是對的,台灣每年有大量農林剩餘資材被燒掉,把其中一部分轉成生物炭,既處理了廢棄物,也把碳從大氣裡拿回來。
但同一場論壇上,同一個部的兩個署,用了兩種說法描述同一件事。資源循環署的簡報談「碳移除機制」,並以歐盟碳移除認證框架為借鏡;氣候變遷署的簡報,標題則是「生物炭溫室氣體減量方法」,後端要核發的是「減量額度」。
碳移除若以「減量額度」的名義核發,會同時出兩個問題:它會被拿去抵減量義務,而真正想買碳移除的人,反而不知道該怎麼買。要讓百萬噸目標成立,第一步不是料源,而是先正名。

同一部會 兩種說法
氣候變遷署的簡報寫著「從生物炭應用到減量額度」,並把分工說得很清楚:前端由相關機關管理料源、製程與品質,「減量方法則負責後端碳效益量化與額度核發」;結語則說,自願減量機制「可做為支持政策推動之誘因之一」。換言之,規劃中的路徑是沿用現行的自願減量制度,替生物炭訂一套減量方法,核發減量額度。
資源循環署的簡報,結語一節的標題是:「歐盟 CRCF 經驗對我國推動碳移除機制之啟發」,前面也列出了國內專家學者的建議:建立適合國內的生物炭碳移除方法學,研議國內碳移除買家聯盟與公共採購誘因。
沿用既有制度,是行政上最省力的做法,可以理解。問題在於,減量和移除是兩種不同的東西,放進同一個名字,後面的規則都會跟著走偏。


減量是關水龍頭 移除是拖地
把大氣想像成正在淹水的浴室,減量是把水龍頭關小——本來會排的,現在不排;移除是拿拖把把地上的水吸起來——已經排出去的,抓回來鎖住。兩件事都需要,但不能互相替代。
水龍頭還開著,拖得再勤也追不上;地上已經積的水,水龍頭關再緊也不會自己消失。
移除還多了減量不會遇到的問題:拖起來的水,會不會再倒回地上?鎖住的碳能留多久?會不會逆轉、逆轉了算誰的?決定了它必須用不同的方法驗證,也承擔不同的風險。
所以國際規則都把兩者分開算。歐盟、英國與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的規則各自獨立形成,卻有共同的結構——移除單位不得用來稀釋既有的減量義務。歐盟的碳移除認證框架把永久性碳移除與土壤排放減量分開認證;SBTi新版企業淨零標準要求企業先減量,減不掉的殘餘排放才做移除,兩者不互相抵換。

把碳移除分出來、另外命名,是替減量品質把關
這一點,對關心台灣碳市場會不會「放水」的人尤其重要。
在現行制度下,減量額度可以拿來扣抵碳費。生物炭的碳移除若以減量額度核發,就可能成為扣抵碳費的選項之一——排放大戶可以不必多減一噸,而是去買一噸別人拖起來的水,換掉自己該關的水龍頭。這正是各界最擔心的抵換稀釋減量。
把碳移除分出來、另外命名、另外登錄,是替減量把門關上。至於移除單位將來該怎麼用、能不能用來扣抵碳費,值得另外好好討論;但前提是先把它分出來。混在一起發證之後,連討論的機會都沒有了。
部長說不要讓做生物炭的業者只是做功德。不做功德,就得有人付錢。
國際上願意付錢買碳移除的企業,買的正是「移除」。SBTi新版標準把減量和移除分開計算、不互相抵換,而且2035年後,對長效碳移除的要求會逐年加重。因此,這些國際買家拿到一張台灣的「減量額度」,第一個問題會是:這到底算減量,還是移除?答不出來,就很可能不買。
台灣已經有人在做生物炭,研究也累積了不少,但目前沒有一個可以登錄的碳移除單位。國外的產業已經起來了,台灣有料源、有需求,缺的正是那套能夠認證「這一噸是移除」的制度。

讓每一噸移除的碳,都是國際能認的一噸
要把碳移除分出來,不需要修法。查驗機構的管理規定本來就允許主管機關公告新的查驗類別,公告一個「移除類」即可成立;方法學的審定,本來就在主管機關的權限之內。
時間上也等不起。要在2030年發出第一批移除單位,倒推回來,方法學從研議到審定要一年半到兩年,查驗類別公告與基準訂定約一年,查驗機構擴充能力、訓練稽核員要一年半到兩年,第一批專案登錄與確證再一年到一年半,方法學最遲也得在今年下半年動工。
而氣候變遷署的生物炭方法,此刻正在規劃,趁現在就定下它是「移除方法」而不是「減量方法」,只是改一個名字、開一個類別;等它以減量方法寫成、發出第一批減量額度,再回頭改,就要動到已經核發的額度與已經建立的交易關係。
資源循環署的簡報自己也寫了:「不宜因等待制度完備而耗費數年延宕執行。」這句話說得對。那麼第一件不該等的,就是正名。
2030年百萬噸碳移除,是台灣第一次給碳移除一個明確的數字。要讓這個數字有意義,每一噸都必須是國際買家認得、也不會拿去沖銷減量的那一噸。
論壇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環境資訊中心》立場。
參考資料
- 中央社(2026年9月15日),彭啓明:推生物炭碳權 目標2030年移除百萬噸碳
- 環境部氣候變遷(2026年9月15日)。〈生物炭溫室氣體減量方法〉,115年生物炭產業跨域交流論壇簡報。
-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2026年9月15日)。〈國際推動生物炭作法與借鏡〉,115 年生物炭產業跨域交流論壇簡報。
- Regulation (EU) 2024/3012 establishing a Union certification framework for permanent carbon removals, carbon farming and carbon storage in products.
- Science 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2026). 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Version 2.0.
- 邱銘誠(2026)。《台灣碳移除認證制度建議書:以歐盟 CRCF 對照,論台灣建立獨立碳移除認證制度之必要性與制度歸屬。doi:https://doi.org/10.5281/zenodo.216184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