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動中的重大水利工程「湖山水庫工程計畫」,因未依該項計畫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承諾內容落實控管開發區域的地表裸露面積,造成大面積的開發地表裸露,環保署除了以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裁處新台幣50萬元,並應依限於97年9月30日前改善完成,否則不排除勒令停工。
環保署表示,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在重大開發案件實施前,需經過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程序,而在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後,開發單位則應依據審查通過的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記載的內容切實執行。「湖山水庫工程計畫」案於89年通過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目前已進行聯外道路及導水隧道等相關工程。
環保署派員進行工程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監督時,發現其施工區域之地表開發裸露面積廣大,明顯超出其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定稿本內容所記載裸露面積將控制在150平方公尺至800平方公尺範圍的承諾,可能對於空氣品質、區域排水及生態產生不良影響,乃依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規定,依法裁處罰鍰新台幣50萬元。
環保署於9月2日依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裁處開發單位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簡稱中水局)罰鍰50萬元,並限期於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改善;為確保地表裸露情形能獲得有效控制及逐步改善,環保署也要求中水局於2008年9月10日前提出具體改善施工計畫,將裸露地覆蓋及植生至規定面積。
環保署表示,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規定,限期改善屆期如仍未完成改善者,主管機關環保署可以對開發單位裁處按日連續處罰,按日連罰達30日即可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開發單位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至完成改善為止。
環保署表示,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行為,不論是公共建設或民間開發案件,均需依法切實遵守審查結論及環評書件內容,決不容許開發單位存有僥倖心理而影響環境品質;該署並籲請所有開發單位應善盡責任,認真執行對環境的承諾,除了維護政府機關或民營企業良好形象外,更可避免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