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負責任高科技網絡主席泰德‧史密斯(Ted Smith),日前受邀來台,觀察台灣高科技業所引發的環境爭議。於離台記者會上,指出「台灣是以19世紀的管制手段,來面對21世紀的環境問題」,強調 「除了當高科技的領導者,更應該當高科技環境管理制度的領導者」。然而從日前環保署、國科會、彰化縣政府與友達公司,面對中科四期二林基地開發案所展現出的態度,卻再度凸顯當前針對高科技業的環境治理架構的諸項闕漏,都將使台灣龐大的生態代價。
欠缺政策環評的重大經建規劃
從后里、新埔、後龍,再到二林,高科技業駐足之處,在「繁榮地方」的口號背後,還有環境品質的代價,以及對農業的排擠。而且,電子與光電業屬耗能工業,依 政府政策評估作業規範,早應進行政策環評,針對其發展方向、區位配置與既有的環境管理制度加以探討。但於中科四期二林基地審議時,面對環保團體提出進行政策環評的訴求,環保署僅以「各主管機關提送政策環評的時間期限為明年年底」作為解釋;然而明年高科技業的政策環評提出時,卻可能是在中科四期、後龍科學園 區、竹科宜蘭基地均已獲准開發的情況下,進行政策研擬,到時候,已被這些個案綁架的政策環評,又有何意義?
另一方面,即使不以產業別為範疇,進行高科技業的政策環評,面對彰化即將進駐的多個開發案,包括國光石化、彰工火力電廠等,亦應該地理區位進行政策環評, 探討各個開發計畫間的關聯性與環境負荷上之累積性效應,對整個彰化縣環境品質的影響。舉例而言,中科四期二林基地的開發,必然牽動彰工火力發電廠的興建規劃,已有環評委員在進行審查時,明白指出兩者間的關聯性。
然而若在現行個案環評的架構下,卻可發現彰化縣長一方面帶頭歡迎中科四期的開發,另一方面又堅定跟環保團體承諾會反對彰工火力電廠的設置。此般矛盾的行為,唯有採行政策環評程序,方能妥善檢視在現行的經建計畫下,彰化縣縣民未來的生活福祉是否會淨增長。
環顧政府組織架構,最應該負起從策略性的思考,檢視各項經建計畫的單位,則是經建會。但檢視其於10月5日審查會中的發言,卻是談著「本案屬愛台十二大建設之一」、「本會贊成本案開發」的狹隘思維。這也凸顯,當前各項「重大經建計畫」,根本只是兌現競選支票的另一種包裝,極度缺乏宏觀的角度、多面向的以永續發展為導向進行政策規劃。
遲滯的廢水管制 致使高風險社會
高科技業最廣為人知的環境負荷,即是水污染的問題。如同泰德‧史密斯所指稱的:「依照加州矽谷的經驗,高科業的足跡,也就是地下水污染的足跡。」在台灣, 竹科、友達與華映龍潭廠,再到中科,其廢水問題已是事實。更已有多項研究指出,竹科廢水的排放水體中,已測得高濃度之新興污染物,如PFOC等物質。
面對高科技廢水的議題,環保團體多年來既要求環保署,除就半導體與光電業的酸性氣體與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進行管制外,更應儘速研擬高科技業的廢水標準。並要求既有鄰近農業區之科學工業園區,其放流水標準應提昇至灌溉水標準。
令人不解的則是,環保署從2001年起,即委託學者進行高科技業廢水管制制度的研擬。如中央大學曾迪華教授,於2001年環保署委託的「電子業放流水之總 毒性有機物調查評估計畫」,建議針對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電子管製造業進行「總毒性有機物管理」(TTO)。而2008年時,亦委託中興 工程顧問社進行「高科技產業廢水水質特性分析及管制標準探討計畫」,該計畫的研究成果中,建議應優先針對氨氮進行管制,管制標準對於新設廠為 25mg/L(毫克/公升),對於既有廠為35 mg/L。但該計畫原本提出的管制標準為新設10mg/L,既有25mg/L。另指出亦應針對具有高急毒性的顯影劑TMAH物質設定60mg/L的管制標 準。
若以此研究結論檢驗中科管理局於二林案中,一再自豪的「比105年放流水標準還嚴格」,可發現其承諾的加嚴管制值中,氨氮的標準僅為小於10mg/L,並未比前述計畫的建議值更為進步。至於各方所關心的新興污染物質,卻根本沒有具體的分析與管制承諾。
更令人費解的是,當中科管理局屢次強調放流水採何種排放方案均無影響時,負責廢水處理廠設計的單位,卻是在原廢水成份均未知的狀況下,進行處理程序的設計;而且設計的依據,仍是以傳統的生化需氧量、懸浮固體等項目為處理標的,根本無能回應各界對高科技廢水中新興污染物質的關切。
環保署作為環境品質的把關單位以及環評審議的幕僚單位,更應將現行中科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中,不合理之處,一一點出。如根據環保署於2008年同樣委託中興 工程顧問社進行的「產業廢水污染特性調查及自我污染削減推動計畫」中,指出太陽能電池產業的廢水中,可測得砷、鉻、鎵、硼等12類重金屬,亦可發現氯甲 烷、溴甲烷、二氯甲烷、甲苯、對-異丙基甲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六氯丁二烯和1,2,3-三氯苯等化合物。因此既然 已知中科二林基地的進駐廠商,將以太陽能光電的生產為主,那麼則應要求廠商於環評報告中,參考既有監測資訊,納入其水質推估之探討,而非任憑其打迷糊仗, 形成另一種護航的效果。
毒性物質管理承諾皆成空
科技業製程日新月異,化學物質之使用,常在未能評估其風險時,即大量使用。我們要求國內相關單位,應仿效歐盟所提出的REACH指令,即要求廠商評估所使 用化學物質生命週期階段的潛在風險,並規範高危害性之物質之禁用與替代。因此呼籲環保署應儘速修正現行毒性物質管理法,於「危害評估及預防」及「管理」兩章中,詳列廠商應負擔起化學物品無害之舉證責任,提供安全評估報告。
於二林案的審議過程,中科管理局表示將依循REACH要求廠商進行登記,環保署亦表示會思考如何參考REACH制度,修正現行的毒性物質管理法。然而各項宣示,卻顯示其誤讀REACH制度設計概念。
REACH的研擬基礎,立基於歐盟執委會於2001年發表的「未來化學品管理策略白皮書」,該白皮書中,明確指出未來化學物質管理制度的目標包括:要求企 業負起更多責任,提供大眾關於化學物質的風險與安全的相關知識;將化學物品的檢測與管理責任延伸至整個製程鏈;以危害性較低的化學物質取代高危害潛勢的物 質;以促進更安全化學物品的創新與研發,如替代物質。
由此可見,此制度不僅是要求廠商告訴大眾其使用物質為何,更需向大眾揭露此類化學物質的風險有多大。然在當前的環評報告中,屢次以商業機密為由,未見化學物質的揭露與推動,實在讓人難以相信,未來各廠商於生產過程,會恪守中科管理局的要求。
何時才見負責任的高科技業
當各部會與地方政府為著中科二林案焦頭爛額之際,卻只見此案的潛在投資者友達公司經營者受訪時,以一句「都是碰到選舉的關係」,完全迴避公司的環境責任;相對的,近期蘋果電腦以退出美國商會的動作,表達對該組織阻礙氣候變遷相關法令的立法之不滿。當產業總是動輒以「去大陸投資」,要脅政府出面為他們解決一切,不願誠心面對生產過程的各項環境與社區衝擊,就失去了一個企業法人須具有的「人格」。失去人格的公司,豈能掌握到「科技始終來自人性」的道理?而再多「碳足跡認證」與「節能標章」,均將無法掩蓋台灣環境的一道道傷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