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表示,東部區域發展條例等四大條例架空現有國土計畫及管制體制,包括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便用管制規則、土地徵收體制 (包括平均地權條例53、55-2)、國有財產體制 (國有財產法28條)、國土保育體制 (森林法)。這四個條例明白宣示,政府已逐漸喪失統治的正當性。
徐世榮指出,土地不只是經濟商品、更是政治商品,已經變成政府、地方派系及建商財團利益交換、累積財富的工具。透過土地管制規則,政府用公權力,讓財團炒作土地、獲取暴利。所謂「發展條例」只是剝削人民的工具。
發展條例誰得到好處?
淡江大學建築系教授黃瑞茂說,如此規避法律,國家的治理就會出問題,政府做莊把人民的財產過渡到財團手中。而這四個條例只是開始,未來更多類似的條例會跑出來,這是債留子孫,誰得到好處?
地球公民基金會指出,之前東部已發生花蓮七星潭、杉原美麗灣海岸違法個案,台東還有三仙台、都蘭灣等七、八個大型觀光旅館開發案等著突破土地開發法令限制,東發、原建兩條例一通過,不但為這些開發案解套,未來花東兩縣政府更會明目張膽為所卻為。
經建會:行政院核定的重大投資計畫才放寬
經建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簡任技正陳志銘回應,離島、東發兩個條例之所以有審查一年期限、以及審核權下授給地方條款,是有前提的,就是要經過行政院核定為重大投資計畫、而且經一定程序才適用,「沒有架空法令」。
另外,排除土地法第25條、國有財產法第28條等規定,並不是這兩個特別條例才有,促進產業條例很多都是這樣。他強調「釋出」並不是「賣出」,是以出租、設定地上權、信託等方式,提供民間機構使用。
廖本全:行政院重大投資計畫浮濫
徐世榮不認同經建會的說法,他表示,過去促產條例很多作法是錯的,錯的還要繼續錯?而所謂「經一定程序」,目前相關都市計畫的民眾參與,都只流於形式,攸關民眾權利義務事項,民眾參與相當少。
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指出,所謂行政院核定的重大計畫事實上相當浮濫、且多數由政治決定。他以苗栗後龍科技園區案為例,這種必要性不足、在特定農業區上、地主八成反對的開發案也能被核定為重大計畫。
生態工法基金會董事長賀陳旦也認為,所謂行政院核定的重大計畫才是最令人擔心的,通常都是上頭先決定,下面行政機關的專業、民眾的聲音很難介入,造成人民對政府的不信任。他建議土地使用變更應比照國土計畫法第15條採二級審議制,人民的不信任或許可稍稍化解。
內政部:四大條例施行對未來國土計畫會有衝擊
去年6月15日依區域計畫法公告變更台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磐檢討,重點在加強國土保安,84年到86年間12項限制發展地區,現增為20項。在限制發展地區,區域計畫規定不能做新的開發使用。內政部營建署簡任技正廖文弘表示,這四個條例施行對未來國土計畫會有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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