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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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政府資訊公開法

公營事業未納入 民間催生團體遺憾

2005年12月07日
本報訊

推動多年的《政府資訊公開法》,終於昨(6)日於立院三讀通過,明訂政府應主動公開條約、法令解釋、施政計畫、業務報告、書面採購契約、合議機關的會議紀錄等,而涉及國家機密、妨害個人隱私及職業機密、犯罪偵查中的事項、政府單位還沒有做成決議的擬稿、或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者等,都不得公開。

民間團體對此表示欣慰,但對於當初堅持政府捐助團體及公營事業機關亦應納入適用範圍的建議,未獲採納,仍表示遺憾,表示未來將爭取修法。

這部法務部草擬6年,歷經立法院兩次屆期不續審的拖磨,在昨天順利三讀通過,另多位長期以來關切此案立法進度的民間團體大感意外。

事實上,去(2004)年底民間團體包含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高雄市教師會、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等,因立法進度延宕,政府資訊公開辦法無所依據,致重多環境相關政策淪為黑箱作業,進而合組催生聯盟進行遊說,未料遭立院國民黨團刁難而在第五屆第二會期結束前功虧一簀。

不料,本案卻於三合一選後順利過關,令民間團體直呼「出乎意料之外」。法務部官員李世德表示,本案雖然在去年底未能通過,但之後仍持續協調,加上民間團體持續施壓,終於在上一會期結束前(今年5月初)促成朝野協商簽字並付委,也才能於昨日再沒有立委表達異議之下順利通過。

這次通過的條文仍未能納入政府捐助團體及公營事業,仍受第十八條的「限制條款」規範,「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不得公開。對此蠻野心足協會律師林培杰表示,公營事業資訊屬政府資訊一部分,當然應該公開,不得受到限制,未來將持續結合民間團體力量,遊說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