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的百年歷史(四):運作現況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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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的百年歷史(四):運作現況

2014年05月21日
作者:林昀璇(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公法組碩士生、亦為執業律師)

編按:今年環境信託專欄由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生林昀璇,帶我們瞭解百年老店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的發展歷史。5月份環境信託專欄以運作現況為主,這次將深入探討組織運作及財源情況。

英國國民信託組織架構圖。

(一)參與人數與名下資產

英國國民信託組織會在資產旁設立牌子。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現保存300棟歷史房屋、750英哩(約1207公里)的海岸以及25萬公頃的自然美景,是目前歐洲地區最大的保存組織,也是英國民間最大的土地擁有者,其擁有土地占全國國土的2.7%,並宣稱80%的國民居住地周圍20英哩約32公里處一定有信託公共財,任何地方開車40分鐘一定可達到公共信託財。會員人數在2012年10月首次達到400萬人,在2013年志工人數高達70,494人。

(二)組織運作

英國國民信託組織係以理事會(Council)為最高決策機關,有主席(Chairman)決定組織大方向的政策,理事會再指派營運委員會(Board of trustee)運作其政策,理事小組任命秘書長(Director-General),主導行政團隊(Executive Team)。理事小組下再設任派委員會(Appointments Committee)負責推薦適合的人才外,高階管理人員薪酬委員會(Senior Management Remuneration Committee)、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投資委員會(Investment Committee)等4大委員會各職所司幫助理事小組。組織內部架構也會影響財產的管理與保存,英國國民信託組織採用專責單位的方式,由不同專責單位負責該部門的運作,促使該目的能更確實達成。

1.理事會(Council)──最高決策機關
理事會任命受託人並確定其執行之適宜性,由52個理事組成,依1971年法案第7條,其中半數是由國民信託組織成員於每年的年會投票選出(elected members),另外半數由與國民信託相同共識的組織(如The Wildlife Trust, The Garden History Society, Museum Association等類似形態組織,名單每6年調整一次推薦任命理事(appointing members)。理事會負責指定主席(Chairman)、理事小組(Board of Trustees),和監督營運委員會。

2.主席(Chairman)
領導人由理事會指派,負責領導理事會、營運委員會運作的方向,確保營運委員會運作的效率,也可以支援秘書長,作為營運委員會和理事會中間溝通的橋梁。

3.理事小組(Board of Trustees)──執行機關
理事小組由理事會選派,規模較小大約9到15人,其中大多數為理事會成員。主要任務為指派執行長,確保明確認知國民信託組織的營運目標及策略。理事小組中包含審計委員會(The Audit Committee),審查財務與風險控制;高階管理人員薪酬委員會(The Senior Management Remuneration Committee),除同意雇員的薪資與任期外,並審查人事變動的接續計畫;任派委員會(The Appointments Committee),任派國民信託組織中各種委員會之會長。

4.公益委員會(The Charity Commission)──外部信託監督人
英國公益信託中並無監督人一詞,傳統上是由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作為公益組織之監督者,但因總檢察長被賦予許多義務,以致於監督公益信託之成效不彰。因此1960年的公益法第1條規定,公益委員會為公益組織之主管機關,因此信託監督人應屬公益委員會。

公益委員會除非於調查公益事業運作時發現該組織有缺失行為或是管理不善之情事,否則不可以介入公益信託之經營。公益委員會的權限有:(1)公益事業營運之推動與改進;(2)提供公益受託人有關資訊與建議,此時受託人能獲得較法院解釋更為迅速且免費的諮詢。

此外,公益委員會也調查、預防濫用公益資源之事,或變更信託條款之權限。針對公益事業的監督則有包括詢問與調查權限,公益委員會只有在有正當理由時才會發動調查權,經調查後受託人有缺失時,公益委員會得為:(1)暫時將受託人或其職員停職,必要時予以除名;(2)指定新受託人;(3)凍結銀行戶頭;(4)禁止受託人進一步處理信託財產;(5)將檢舉事項移至適當機構,以便該機構提起訴訟請求取回公益信託財產或賠償損失。另外透過登記制度來永久集中保存公益事業的資料,讓相關人士易於取得公益事業資料。

若發生委託人設立信託時未預見之情事,可由公益信託委員會決定得否因為情事變更信託條款,並可為公益事業之利益,賦予受託人從事信託條款所未授權或限制的權限。

(三)財源

對於公益組織來說,經費來源是一個極大的問題。由於英國國民信託為一獨立的慈善團體,並非透過國家直接補助,因此主要以會員會費、商業活動收入、遺產捐贈與公開募捐等方式籌措資金。

遊客中心設有入會處

1.會員會費(subscription)
相對於1895年英國國民信託初成立的8個會員,2011年的400萬會員大概是天文數字。會員會費是國民信託的收入命脈,2013年的經常性收入(ordinary income),會員會費約佔48%,2012年約占45%。在1968年改善與會員的溝通制度(Benson Report)後的國民信託,的確加強與會員的連結。1990年代經過統計,國民信託的會員必須每年成長至少1%,才有可能不至虧損。

會員會費在1953年前固定為10先令,但是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導致會員會費的收入對於英國國民信託的財務並無太大助益,直至1953年法案通過,允許理事會可以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改變來決定會費。

而在改善與會員的溝通制度之後,英國國民信託開始重視地區(region)經營,加強會員招募以會員年費提供穩定的經濟來源。近年觀光旅遊行業熱門,因此搭配入會後在年費期間可免費參觀名下的資產,讓70%的會員是在莊園售票處加入會員,研究顯示因莊園占地廣大,內部擺設又極為玲瑯滿目,管理營運的成本相較於其他名下資產如開放空間、自然景觀等來的顯而易見,於此處招募新會員較為容易。

開拓新會員的同時英國國民信託組織也要思考如何留住既有會員,該組織是最早使用「銀行扣繳,直接轉帳」的非營利組織之一。根據統計,使用直接轉帳的會員和開立支票或用現金支付會費的會員,繼續入會的比例是10比1。

2012年,英國國民信託組織新任執行長Dame Helen Ghosh走馬上任,強調必須重視顧客意見,以形成會員和訪客的回流,並且在2013年6月引進建言機制(Whistle-blowing policy),讓每個會員都可以透過管道表達意見。會員入會的形式如前所述,有個人會員型、家庭會員、組織會員型等。在組織會員方面,英國國民信託組織近來推廣以公司為入會單位,強調可為公司打造專屬的員工旅遊及活動,凝聚公司員工共識並且更能專注在工作之上。

以上種種措施都可以顯示國民信託目前把會員視為最重要的一環,而以各種可能的方式吸收新會員,留住舊會員。但是,過於強調會員招募可能形成衝突,國民信託主要的宗旨並不是招募會員,而是自然環境和文化資產的保護,一旦過於強調會員權益,可能降低了保存的重要性。

2.樂透彩券
英國國民信託組織可向英國文化資產樂透基金(The Heritage Lottery Found)申請經費補助,這過程不須透過財政部,效率較高,有利國民信託主動購買以取得莊園房舍。

英國文化資產信託樂透基金是由國會於1994年立法通過,為獨立運作組織,但需對中央政府機關──文化媒體與體育部(the Department of Culture, Media, Sport)報告與負責。另由國家文化遺產紀念基金(National Heritage Memorial Fund)任命12名具文化資產背景的專家小組,每2個月與英國文化資產樂透基金委員會開會,並對於文化資產相關問題提出總體研討報告。

3.商業行為
英國國民信託在英國幾乎等同於品牌,會員對他的忠誠度極高,目前其下設有4個子公司 (subsidiary companies)[註1]。在進行商業活動時,英國國民信託不忘推廣宗旨理念,透過開放餐飲、旅館、渡假別墅等具歷史意義的房屋,讓旅客在當中體驗中古、復古時期的生活,以加強人對於文化價值的認知和感情。例如在2001年時買下9間位於伯明罕(Birmingham)的房屋後整修出租,給旅客體驗當時英國藍領階級的生活。

商店所販賣的產品都與英國國民信託有關,餐廳的食材則是英國國民信託名下的農場生產,並以歷史題材作為菜單。對於鄉村地區的房舍是以出租的方式作為主要用途,以提供住宿或者是作為會議聚會的地點,另外,庭園的部分是以收取入場費的方式來增加收入。

英國國民信託組織一直處於擁有廣大資產但是沒有充足經費的狀態,因此必須透過大量吸收會員、依賴國家樂透基金補助及商業收入來維持營運,但是在籌措財源的過程中,國民信託並沒有忘記自身成立的宗旨和國家賦予的責任,這也是該組織可以長久發展的主因之一。

註1:4個子公司分別是The National Trust(Enterprises)Limited、Historic House Hotels Limited、Gountryside Commons Limited、Porthdinlleyn Harbour Company,公司已是營利目的不能適用公益團體免稅的法規而另設。

【相關文章】

【參考資料】

  • Patton, David Villar “The Queen , the attorney General , and the Modern Charitable Fiduciary : A Historical Perspective on Charitable Enforcement Reform ” , 11 J . Law. & Pub. Pol’s(2000).
  • The Charities Act of 2011,article110.
  • The Charities Act of 2011,article29.
  • The National Trust Act article 8. The National Trust, Governance Handbook(2013).
  • The National Trust, Governance Handbook(2013).
  • The National Trust, Highlight of the year, Annual Report2011/12
  • The National Trust, Highlight of the year, Annual Report t2012/13.
  • The National Trust官方網頁, 最後瀏覽日期2012年11月26日。
  • 許獻彰,信託制度做為土地資源保育工具之研究,國立東華大學環境政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6月。
  • 鄭策允,公益信託制度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6月。
  • Leslie Gwen Cintron, Preserving National Culture: The National Trust and the Framing of British National Heritage, 1895-2000, Harvard University(2000)
  • M2 Presswire, THE NATIONAL TRUST: Make a positive difference to your company & employees-become a corporate supporter of The National Trust, M2 Presswire(Feb 2008).
  • Mason Tania, Can the National Trust broaden its appeal, Marketing(Oct 2005).
  • The National Trust Act of 1953,article3.
  • The National Trust, Annual Report2012/13.
  • The National Trust, Governance Handbook(2013).
  • The National trust,2012/13 annual report.
  • 黃心蓉,由英國國民信託思考古蹟保存在台灣,國家藝術基金會調查與研究報告,200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