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販賣業者的綠色責任不可免
中秋節剛過,禮品包裝的環保問題又成為話題。還記得拿寶特瓶到便利商店換回收金的日子嗎?當年這項措施可說是一劑強心針,不但讓台灣的資源回收工作起死回生,也關係今日民眾的資源回收知識與習慣的養成。時至今日,主要資源回收任務已由各地清潔隊接手,然而,包括便利商店在內的所有販賣業者、零售與通路商,仍無法免責!根據廢棄物管理法第15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產生的廢棄物若具有不易清除與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與有害物質之成分、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這些特性,「販賣業者」就必須與物品或包裝、容器的製造、輸入業共同負擔起回收、清除與處理的責任。至於應負擔回收責任的販賣業者種類,環保署於90年8月擴大公告,並在91年10月起改列在《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中,規定為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業、連鎖清潔及化妝品零售業、交通場站便利商店業、汽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