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譽尹

  • 張譽尹:反空污公投通過 藍綠應該這樣做

    張譽尹:反空污公投通過 藍綠應該這樣做

    全國性公民投票第7案反空污公投「你是否同意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已於今年11月24日挾著將近800萬票民意通過。這極高的民意展現,藍綠皆不可輕忽,更不可做一些扛著民意反民意的違法操作。本文擬從反空污公投的法律效力,來談這兩年中央與地方政府應進行的必要處置。反空污公投的主文,在於要求政府以「平均每年至少降低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由此可知其法律性質是「重大政策之創制」(出處:《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款第3款之規定)。既已通過,其重要的法律效力有二,亦即:(一)應由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二)在兩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內容之施政(參考《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同條第6項)那麼,公投超過兩年後,公投的結果是否仍有強制的效力?又政府應當怎麼做,才算是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這必須要從公投主文、理由書、《公投法》的

  • 張譽尹:公投後,非核家園真會走入歷史嗎

    張譽尹:公投後,非核家園真會走入歷史嗎

    大多數對第16案以核養綠公投案投下同意票的民眾,恐怕對其法律效力及後續影響一知半解,2025年非核家園就要走入歷史了嗎?恐怕有待商榷。依照《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第5項的規定,公投第16案是「複決型公投」,也就是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已制定生效的《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規定,透過公民投票的複決,讓其失效。《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將在公民投票結果公告3日後,失其效力。 但是,2025年(民國114年)台灣邁入非核家園,其法源除了《電業法》95條第1項之外,尚有民國91年12月11日訂定的《環境基本法》第23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相關子法的規定。 詳細來說,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2項、「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等相關規定,核電機組必須有原能會

  • 張譽尹、楊品妏:將深澳電廠環差之怒化為修法力量

    張譽尹、楊品妏:將深澳電廠環差之怒化為修法力量

    深澳燃煤電廠擴廠環差案於3月14日環保署環評大會,由作為主席的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投下關鍵一票,而做成「審核修正通過」之結論,引起社會譁然。詹副署長事後說明其投修正通過,在於現行《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規定,並未給予委員會就影響比原案較為輕微的案件予以重做環評之空間,故深澳電廠的環差既已比原先的環評規劃影響輕微,若投下「應就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就無法符合《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規定。然而,有論者認為,《施行細則》第38條1項5款是「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6款是「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可依此兩款作為投「應就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一票的依據,故認為詹副署長應該投下重新辦理環評那一票。之所以有此認知差異,在於對「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在《施行細則》第38條的解釋差異。38條規範的是開發單位變更申請內容「應就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評的認定標準,一方認為,3

  • 環境行政爭訟實務分享札記

    環境行政爭訟實務分享札記

    本報〈法律人談環保〉專欄再添生力軍,邀請到環境法律人協會電子期刊,每季合作刊登一篇文章,本季推介的文章是由永信法律事務所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的張譽尹律師所作的〈環境行政爭訟實務分享札記〉。本文出自〈〉歡迎讀者連結,閱讀更多的內容。大約四年前,一群已投入環境運動的法律人(大部分是律師),有感於社會上對於環境訴訟的需求日增,以達到創造議題並保護環境的雙重目的,因此,這群法律人們,透過互相串連,經過長達兩年左右定期的聚集、討論,終在民國99年1月30日,成立了環境法律人協會,希望能透過有系統的組織,以法律的專業,為環境運動提供更多的能量。環境法律人協會成立的任務有四(註1):一、環境公益案件之辦理;二、健全環境法制之研討;三、環境法律教育之推廣;四、環境顧問網絡暨互動平台之建置。環境公益案件的辦理,概念上應包括環境非訟案件與環境訴訟案件,前者例如:參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區域計畫或都市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