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譽尹:公投後,非核家園真會走入歷史嗎 | 環境資訊中心
公共論壇

張譽尹:公投後,非核家園真會走入歷史嗎

2018年12月10日
文:張譽尹(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律師)

大多數對第16案以核養綠公投案投下同意票的民眾,恐怕對其法律效力及後續影響一知半解,2025年非核家園就要走入歷史了嗎?恐怕有待商榷。


公投16案主文,俗稱「以核養綠」。資料照片。

依照《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第5項的規定,公投第16案是「複決型公投」,也就是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已制定生效的《電業法》第95條第1項:「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規定,透過公民投票的複決,讓其失效。《電業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將在公民投票結果公告3日後,失其效力。

但是,2025年(民國114年)台灣邁入非核家園,其法源除了《電業法》95條第1項之外,尚有民國91年12月11日訂定的《環境基本法》第23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及相關子法的規定。

詳細來說,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第2項、「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等相關規定,核電機組必須有原能會核發的運轉執照,才可以發電。而運轉執照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台電應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5年至15年,提出相關的安全分析報告,向原能會申請換發運轉執照,經過核准,才能繼續發電(俗稱延役)。若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發電。

依照上述的規定,核一廠與核二廠共4部核能發電機組,都已無法再申請延役,核三廠2部核能發電機組,則分別必須在民國108年7月25日、民國109年5月16日前申請延役,否則亦不得再發電。核三廠最後一部機組若未在法定期間申請延役並獲准,則台灣將在民國114年5月17日核三廠二號機組運轉執照到期後,正式進入無核電時代。

這就是2025年非核家園時限的由來。

從上可知,即使《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因公民投票第16案複決的結果失其效力,上述的《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仍是國家必須執行的條文。《環境基本法》第23條「政府應訂定計畫,逐步達成非核家園目標」,仍是國家必須遵守的義務。第16案公投通過後,對於擁核者來說,也僅有「《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失效」的法律效果。但若要提高核電發電佔比到20%,除了要舉行核四啟封公投之外,尚需讓核一、二、三廠順利延役,然後再到台灣沿海各縣市,選址申請環評、陸續蓋新的核電機組。

台灣社會從民國59年核能一廠開始興建以來,經過美國三哩島核災、蘇聯車諾比核災,一直到日本福島核災,全國民意及兩黨政府才好不容易凝聚出明確的非核家園共識。國民黨馬英九政府於民國103年宣布核四封存,民進黨蔡英文政府於民國105年宣布核一、二、三如期除役不延役,核四不啟封,另於民國106年制定《電業法》第95條第1項的宣示性條文。

雖然今年擁核者以去脈絡的話術,在公民投票結果佔了上風,但這只佐證了一句話:「民意如流水」。以核養綠公投雖然通過,在法律上其實沒有任何關鍵結構性的改變。事實上,國家如果要繼續推動核電,核電已存在的舊問題不會消失,只會更多。全國人民仍要面對的問題像是:高階核廢料處理場址選定及鉅額處理費用、核四重啟與核電延役的高成本及高風險、台灣核電發電比例提高到20%,全國人民也要面對其他沿海縣市新建核電廠的問題。

這些都是擺在眼前的事實,不會因為話術而消失。台灣是否要使用核電,也絕對不只有單一空污議題需要考量。賴院長昨日在立法院備詢時說「如果要以空污為標準,最好的能源就是核電」,這樣把複雜議題簡單化的說詞,恐怕更會造成社會大眾的誤解。我們相信台灣人民的智慧,只要持續向人民報告、溝通、共同面對問題,人民終究會了解:在台灣,非核才是硬道理。

※ 轉載自蘋果日報,原刊於2018/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