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釋憲 都市計畫範圍外 居民也可尋求救濟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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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都市計畫範圍外 居民也可尋求救濟

2019年01月19日
整理:彭瑞祥(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司法院大法官月11日公布釋字第774號解釋,處理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的人民,當權益受侵害時可不可以請求救濟的問題。

解釋文指出:「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

所謂第156號解釋,是「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第774號解釋則是指出,156號解釋所稱「一定區域內」,確實是指都市計畫變更範圍內,但變更範圍外的民眾,若同樣蒙受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仍應許可人民提起行政訴訟作為救濟手段,才符合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的意旨。

根據聯合報報導,此案源於2008年8、9月間,台中市府辦理供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使用的都市計畫變更計畫案,緊鄰的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提起訴願,行政院決定部分訴願駁回、其餘部分訴願不受理。2012年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以內政部為被告提行政訴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撤銷處分和訴願決定,內政部和澄清綜合醫院中港分院不服,提上訴。

2014年最高行政法院以釋字156號解釋文,認定根據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就都市計畫的個別變更,對在變更範圍外的第三人也有保護規範;廢棄原判決,駁回管委會之訴。管委會對終局判決適用的解釋有疑義,當年11月18日聲請補充解釋。因此有今年1月11日的第774號解釋文。

不過解釋文中未明確界定「範圍外」的定義有多寬,屆時仍須由行政法院來認定;本件的聲請人凱撒金邸管理委員會可向中高行提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