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針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505號判決」聲明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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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針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505號判決」聲明

2019年07月11日
文: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

2017年3月14日經濟部通過亞洲水泥公司新城山礦場礦業權展限,讓亞泥再次取得20年的礦權,也就是允許亞泥從1957年11月23日挖到2037年11月22日。歷經一年多的行政訴訟,今天(2019年7月11日)早上09:25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判決,經濟部核准亞泥公司礦業權展限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505號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太魯閣族人贏了!

檢視過去礦權展限資料,發現一般情況下,礦權展限從送件到通過,平均15個月左右,經濟部礦務局要檢視展限礦場的區位是否涉及其他不得開發的法規,但亞泥此次的展限,以超乎尋常的速度(僅3.5個月),經濟部就做出核准的行政處分,於立法院修正礦業法前夕火速通過,時間點敏感,令人不得不質疑是否有搶在修法前夕強渡關山之嫌。

再者,展限過程的粗糙,由監察院2017年10月對行政院、經濟部、礦務局及花蓮縣政府提出糾正報告可知,行政院對於展限不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以下簡稱原基法)第21條的見解,已實質架空原基法;而經濟部與礦務局在審查亞泥展限資料時,未依地質法、文資法規定,要求亞泥針對環境敏感區位做更進一步的調查或減區,造成環境及文化資產恐有被破壞且無法恢復之疑慮,更罔顧住在礦區下方部落的居住安全。反亞泥,還我傳統領域自救會(以下簡稱反亞泥自救會)認為,這個展限處分是行政機關的違失,經濟部應立即撤銷亞泥新城山礦權之展限,以確保部落族人的生命安全及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之權利。

今日判決審判長表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最主要的理由就是「沒有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諮商同意參與權」,反亞泥自救會肯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也對法律扶助基金會原民中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義務律師團及地球公民基金會等協助團體表達誠摯的感謝。反亞泥自救會呼籲經濟部礦務局應立即撤銷亞泥新城山礦場的展限處分,莫再上訴!也持續呼籲亞洲水泥立即停止在新城山的採礦作業,停止危害部落居民的居住安全。

雖然依照現行《礦業法》,亞泥得繼續採礦直到展限申請被駁回為止,但如今法院已作出判決,亞泥展限的行政流程確實存有瑕疵,若亞泥仍執意繼續採礦,反亞泥自救會將持續表達反對之意見,也在此呼籲若亞泥後續持續申請展限,經濟部礦務局也應依相關法規辦理「合法且嚴僅的審查」,然《礦業法》目前正在立法院中進行修法,經濟部礦務局應秉持新法的精神,要求亞泥依新法規定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提出完整的礦場關閉計畫、經濟效益評估等,切莫讓2017年火速但違法的情形重演。

況且現正進行中的「三方會談」,正討論到攸關部落族人生活和亞泥員工權益的關鍵議題,請亞泥收拾起傲慢的態度,正視這些問題並嚴肅面對,也請經濟部能要求亞泥提出盡可能降低對部落社會經濟生態環境衝擊的做法,開始逐步準備礦場轉型到最終關閉礦場。

反亞泥自救會再次強調多年一貫的主張:亞泥新城山礦場必須立即停止採礦。除了判決結果有充分理由讓亞泥停下來外,回到目前正在進行的三方會談,我們要求「地質調查」、「真相調查」及「礦場轉型」的討論要有具體結果,並讓族人有充裕的時間,且在自由、事先、充分、知情的情境下行使原基法第21條諮商同意權,待以上程序完備後經濟部礦務局、亞洲水泥公司才能進行後續作業。

在停止採礦的前提下,亞泥過去開發賺錢,現在也必須保障現有員工權益與礦下族人的居住安全,政府更應處理好過去太魯閣族人土地流失的不正義,如此才能真正落實蔡英文總統宣示捍衛的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