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工廠輔導2.0上路】「斷水斷電」執法利器 偷接電連坐處罰 中央可代執行 | 系列報導6
時事專題

【農地工廠輔導2.0上路】「斷水斷電」執法利器 偷接電連坐處罰 中央可代執行

系列報導6

2020年03月20日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陳文姿報導

過去農地工廠管理成效不彰,地方政府不排拆除預算、不執行拆除都是主因。《工廠管理輔導法》今(20)日公告,「斷水斷電」為主要手段,允許經濟部代位執行,必要時中央也可酌予減列、減撥或緩撥地方相關補助款。

對於工廠不怕斷水斷電,因為可以其他名義申請、再行轉接水電、甚至抽取地下水等情事,這次規範也將一併對轉供者停水停電。

資料照片
農地工廠。資料照片。

新增未登記工廠、中高污染工廠 均可斷水斷電

《工廠管理輔導法》上路,2016年5月20日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2016年5月19日以前既存但不配合轉型遷廠的中高污染工廠、或是不依規定接受納管的既存低污染工廠,均可以執行斷水斷電。

「未登記工廠停止供電供水作業程序」預計今(20)下午同步公告。據經濟部2月工輔法說明會中提出的草案,如業者被勒令停工後,仍擅自轉接水電並復工者,將對轉供者一併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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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建、中高污工廠,地方怠於執行斷水斷電,中央可代位執行。圖表來源:經濟部

這次斷水斷電程序,也要求電業及自來水業必須主動稽查、甚至加裝AMI電表監視違法轉供者的用電。

地方限期60天內斷水斷電 中央可代行處理

鑒於過去地方怠於執行,這次《工廠管理輔導法》明定「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不過,僅適用於「新增未登記工廠」、「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兩種類型、既有低污染工廠並不適用。

根據「停水停電作業程序」(草案),經濟部書面通知後,限期地方執行60天內處理完成停水停電。如地方還是不執行,經濟部可代行處理,而且必要時可以酌予減列、減撥或緩撥相關補助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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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提出的工輔法停水停電程序草案,針對違法轉供者將一併處理。圖表來源: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