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廢塑膠、廢橡膠、廢紙等廢棄物做成的固體再生燃料(SRF)爭議不斷,經濟部能源署23日預告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將廢棄物發電排除在綠能躉購之外,也不再屬於生質能發電範疇,並增訂屋頂光電維護責任與罰則等。環保團體肯定修法方向,更進一步呼籲剔除再生能源定義中有關廢棄物發電的描述。
廢棄物發電不再適用躉購 環團籲應剔除綠能之列
經濟部23日預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生質能的定義裡,刪除「廢棄物」文字,讓生質能發電的燃料回歸農林植物、沼氣等生物來源,若使用有機廢棄物發電就不屬於生質能範疇。此外,經濟部在適用躉購費率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條目中排除了廢棄物發電,未來新設的廢棄物發電設備,就算合乎標準也不再由政府保證收購。
根據《中央社》報導,能源署表示,修法後新設的SRF電廠,可循汽電共生費率售電給台電,能源署也在蒐集相關營運成本資料,擬在汽電共生費率中,新增SRF燃料別。
長期關注SRF發電議題的看守台灣協會,一再倡議廢棄物發電是「假綠電」,燒廢塑膠等同燒化石燃料,不該透過躉購補助、提供設廠誘因。如今盼來機制調整,協會秘書長謝和霖受訪表示,肯定經濟部這次修法,正面回應了民間長期以來的訴求,然而目前少數新建焚化爐仍適用躉購,呼籲法規可以溯及既往,取消既存焚化爐的躉購。
謝和霖補充,現行生質能發電可以使用有機廢棄物,但也衍生污染問題,例如使用營建廢棄物的木材,表層卻有油漆、塑膠貼皮等,反而有害環境。將廢棄物自法規移除後,可確保燃料是生物來源,也希望經濟部下一步能再加強生質能的燃料品質。
雖然廢棄物已從躉購機制與生質能相關條文中排除,但謝和霖指出,條例中對於「再生能源」的定義,仍包含廢棄物發電,在其他場合仍可以「綠能」的名義享受補助,如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的綠能經費,綠色金融的再生能源投資項目等等,呼籲經濟部修法應一次到位,將廢棄物發電從定義中排除。
未維護屋頂光電挨罰150萬? 能源署澄清:正常發電即可
去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規定新建、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的建築物,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屋頂光電。為了配合法規,經濟部也在這次草案中增訂,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未依法設置足夠容量的光電,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草案也規定,光電建置完成後,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有義務管理、維護太陽光電設備,退役後也要適當拆除回收,若未盡管理維護責任,同樣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但管理、維護的標準何在?能源署副署長李君禮說明,草案目前仍在蒐集意見階段,修法的目的是要避免負責人把光電裝在屋頂就不管,至少要維護確保光電板「正常發電」即可,不會因為髒污、發電效率降低就直接開罰。「(修法)目的不在處罰」,而是希望倡導與鼓勵,主管機關會盡量要求改善,不會輕易動到罰則,往後執行的強度也可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