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中市民國98年起調漲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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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中市民國98年起調漲

2007年10月02日
摘錄自2007年10月1日中央社台中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台中市政府1日在市務會議中討論通過「台中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並從98年1日1日起實施;根據新徵收標準,隨水費徵收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將從目前的每度3.5元調漲為7元,預計每戶平均每月將增加37.625元。未接管使用自來水用戶,每戶每年定額徵收1080元。

環保局長李立德表示,環保署在民國96年初研商補助各縣市政府汰換老舊垃圾車會議上,要求各縣市政府在民國101年以前,能足額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否則汰換垃圾車補助恐難到位;目前隨水費徵收之廢棄物處理費確實有偏低、未反映成本情形,且是全國皆然,不獨中市如此。

環保局表示,中市垃圾衛生掩埋場即將飽和,且老舊垃圾車亦急需汰換,必須將硬體設備成本反映在廢棄物處理費中,如未調整處理費,恐需編列預算解決,經費來源仍是市民納稅金,相對地亦排擠到其他重要建設,故回歸市場機制,強調使用者付費,採適時分階段調漲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