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順糧商復照 仍不得收購公糧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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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順糧商復照 仍不得收購公糧

2014年07月07日
摘錄自2014年7月5日中央社苗栗縣報導
本單元由編輯部摘錄每日重要新聞,讓讀者能快速掌握過去24小時內,台灣及世界各地發生的環境大小事,並作為環境事件的歷史紀錄。

泉順山水米2013年爆發以越南米混充國產米銷售事件,遭農委會撤銷糧商執照,業者不服提起訴願,行政院訴願委員會審議後撤銷懲處,農委會已恢復泉順公司的糧商登記。

苑裡農民指出,泉順收購公糧業務喊停,農民收割稻穀集運成本增加、作業不便,近來一期稻作即將收割,希望有關單位明確說明。

農委會農糧署北區分署副署長蘇德明指出,業者擁有糧商執照可從事米的買賣、經紀、倉儲、加工、輸出輸入等,「與公糧收購業務無關」,換句話說,泉順現階段仍不得經辦公糧收購。

蘇德明說,農糧署因泉順公司未提供足額財產擔保品,要求業者限期補足,但泉順逾期仍未補足,才在去年10月間暫停其經辦公糧收購業務,現階段公糧收購仍由苑裡鎮農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