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參與】全民抗旱、農民承擔!?抗旱也要水權正義! | 環境資訊中心

【行動參與】全民抗旱、農民承擔!?抗旱也要水權正義!

2015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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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訴求:


去年12月底,中央政府宣布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嘉南等4萬餘公頃農田104年一期作將停灌強制休耕,以確保台灣十年大旱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之穩定。此事再次凸顯了國家水資源分配政策長期以來獨厚工業、犧牲農業之不公不義的現象。事實上,水利法第18條早已明訂,用水標的之順序依序為家庭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因此在水資源調配上,本應優先確保民生用水及農業用水。且長期以來,工業用水水價只有3.3元至4.4元,僅有民生用水水價9至11元的三分之一,工業過多的租稅優惠已造成用水不正義。為改善此種失衡現象及貫徹水利法之精神,應提高工業水價至合理水平,部分高耗水工業應調整轉型,並要求工業部門應另尋農業尾水、污水回收及海水淡化等替代水源。

當前的缺水旱象係屬天災,此種不利益本應由全民共同分擔,片面要求農業犧牲以確保工業生產利益,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水資源屬全民共有,然國家水資源分配政策長期以來重工輕農,每逢天災或工業需水,總是犧牲農民權益,助長工業資本,而身為農政主管機關之農委會在面對工業部門之侵奪時,往往一再讓步,致使農民尊嚴持續被打壓,生存權與工作權搖搖欲墜。長久以來,農民相忍為國,但政府始終漠視農業、工業恣意掠奪農業,種種行徑已令農民忍無可忍。苗栗灣寶的有機農民洪箱即嚴詞痛批:「當工業與農業爭水,為何總是犧牲農人權利?」恣意休耕對消費者權益也會造成嚴重影響,雖然短期不明顯,但若國家一遇天災即要農民休耕,長此以往,我國糧食安全將再無任何保障。

面對缺水天災,全民皆有義務齊力面對,各產業均應因應旱象平等調整,斷無獨獨犧牲農業,以保工業利益之理。政府應思考政策平衡點,使各產業均能在可忍受的情況下有尊嚴地維持工作與生計。旱災並不等於休耕,政策應朝鼓勵轉作旱作方向設計,使農產業鏈相關從業人員仍能在抗旱同時自力營生。縱使真因不得已而必須調整部分休耕,也應貫徹政策形成過程之透明性、利害關係人事前參與之程序正義、以及配套措施之公平性,完全補償農產業鏈相關從業人員,包括實際耕作者、代耕、種苗、資材、倉儲、運銷等整體農產業為工業、為社會特別犧牲之損害。

目前中央宣布之停灌損害補償措施,主要以土地所有權為補償基準,廣大租地耕作的實際務農者無法受領外,農業上下游產業鏈之代耕、種苗、資材、倉儲、運銷等業者更是大部分被排除在外,完全忽略廣大農業勞動者即將陷入無法養家活口的困境。中央總是以損害範圍無法估計、影響程度輕微、規範上無根據作為理由,然而事實上,95年限水休耕時,中央曾規水稻代耕業者補償方案,包括整田、插秧、收割等,均有標準及公式計算其補償額度;其他諸如育苗業者、民營公糧委託倉儲業者等均有規劃補償方案,農委會甚至表示意見「農業用水移調給工業及民生使用,致造成相關農業經營者市場驟然消失,非其經營不善或市場供需演變之自然萎縮現象,故對於業者前期投資之成本酌予補助」。今昔對比,國家對農產業整體之保障大退步,歧視大加深,政策更草率,已到了官逼民反、全民不得不挺身而出的時刻。

為此,我們必須提出六大訴求:

一、 國家水資源之分配長期以來獨厚工業,犧牲農業,應立即檢討此種不公不義之調配政策,貫徹水利法第18條之規定,優先保障民生及農業用水,提高工業用水價格至合理水平,部分高耗水工業應調整轉型,並要求工業部門應另尋農業尾水、污水回收及海水淡化等替代水源。

二、 水利法第18條明文規定,用水標的農業優先於工業,若工業欲調撥農業用水,應提出合理價格購買,故本次停灌損害之完全補償,應由工業部門一力承擔。

三、 停灌係搶奪農業用水、穩定工業用水,故所謂補償係屬農民因農水被奪所受損害之賠償,政府不得刻意混淆名詞,以差別補償之手段限制農民利用土地之方式及轉作之項目,妨礙其自力救濟之耕作行為。

四、 本次停灌休耕政策決策過程黑箱草率,完全未給予被徹底犧牲的農民及業者事前表達意見之機會,行政院應立即邀集相關部會直接與農民及業者就停灌政策與損害補償方案重新進行協商。

五、 缺水不等於休耕,政府應以鼓勵轉作旱作取代強制休耕,務求抗旱同時能全力維護農民及業者之尊嚴、生存權及工作權。

六、 即令不得已需部分休耕,然目前中央公布之損害補償措施未關照到實際耕作者及農產業上下游相關從業人員如代耕、種苗、資材、倉儲、運銷等之損失,應朝農產業整體補償方向重新檢討修正。

主辦單位:台灣農村陣線、捍衛農鄉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