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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連署支持:建立「回收Web 3.0」 減少塑膠濫用 還我清淨家園

2015年08月03日

連署網址:http://www.taiwanwatch.org.tw/drupal/node/1157


散佈四處的塑膠垃圾

最近幾年,飲品店在街頭小巷如雨後春筍般冒出來,這除了是許多想要在家自行創業者的小確幸(遇到不好的加盟者,也有可能是不幸),也反映出這個市場的龐大。想想看,在炎炎夏日,令人昏睡的午後,一杯冰涼令人舒暢的冷飲!相信這不只是許多上班族的提神劑,也是不少公司主管慰勞下屬的工具。至於容易對糖上癮的小孩子,這些賣含糖飲料的商店,可能是他們每日都要排隊光顧的地方。

於是,問題來了,走在路上,三不五時就會看到這些被隨手丟棄的飲料杯,不管是紙杯、PP杯或者保麗龍杯。而長期參與淨灘、維護海岸環境的環保團體也發現,這些免洗飲料杯與免洗餐具,數量始終是海灘垃圾的前十大;尤其保麗龍杯容易裂成碎片,更對淨灘者帶來極大挑戰,因此而有禁用保麗龍杯之議

淨灘後撿到的垃圾。圖片來源:本報資料照。

為何會有人亂丟垃圾?

但是,我們也不能漠視其他材質的飲料杯,在環境中到處都是吧?每當看到那些被丟在街頭巷尾、田裡、海灘的飲料杯與其他垃圾,總會有一股深深的挫敗感。不要亂丟垃圾這麼基本的道德約束,不是應該在幼稚園階段,就要深入腦海了嗎?為什麼還是有人亂丟?而且數量還不在少數?他們難道不知這樣的行為,對生態環境會造成什麼樣的危害?他們難道不知這樣的危害,到頭來還是會危及自己?有這樣的國民,要花多少納稅錢,僱用多少公務員來管?在街頭巷尾要裝多少監視器?要僱用多少約聘人員來看監視器?難道我們一定得成為警察國家,大家才會安份守己?日治時代的夜不閉戶,要如何再現?

環境教育需要時間

在這個人與自然疏離的時代,要讓環境教育影響到每個人的行為,實在不容易。何況每個剛降臨這個世界的孩童,就跟遠古人類的新生兒一般無知,不會因為他是現代人而有異。因此,教育是一個必須不間斷、且要代代有人接棒的努力。當然,最好的教育,是從家庭開始;但在家庭功能因為長工時、雙薪的小家庭、貧富差距拉大、中產階級縮減等種種因素而日益弱化的時候,那我們該怎麼辦?替他們把垃圾撿起來,希望用身體力行方式,喚起每個人的良知?

提高回收補貼行不行?

環境教育是個漫漫長路,我們又不想成為警察國家,那有何立即可行之道?其實,對於這種被濫用的塑膠容器與其他製品,我們長久以來即呼籲政府應該提高其回收清除處理費率與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向這些製品的生產者收更多的錢,然後補貼更多錢給回收業者,讓每個拾荒者與回收者願意撿、願意收。這樣即使有亂丟垃圾的人,這些不再是沒有價值的東西自然會有人來撿,如此對於弱勢民眾的生計也有幫助。

圖片來源:環保署。

環保署並非不認同我們的想法,但他們面臨一個實際上的困難:由於飲料杯、塑膠袋的生產技術門檻低,其生產者有許多是地下工廠,他們沒有辦法找到每家業者,如果貿然把回收清除處理費率提的太高,反而會增加合法業者的成本,降低其競爭力,而有劣幣逐良幣的危險。再者,如果一個杯子的回收補貼提高到兩塊,雖然會有許多回收者開始願意收購,但是也會有一些不肖業者,比如政府不知道他們躲在哪的地下工廠,不但規避了回收清除處理費的繳交,還可以大量生產一個不到一塊錢的杯子,來領取兩塊錢的回收補貼。

極需符合本國國情的制度

在這個誠信被金錢踐踏的社會,向西方取經的制度往往不能到位。該怎麼辦呢?有人提議,應要求販賣業者(也就是飲品店等)提供的免洗飲料杯都要打上其製造者名稱,這樣地下業者可能就不能生存了。但是真的會這樣嗎?仔細想想,地下業者還是可以生產大量的杯子,隨便印上一家製造者的名稱,把杯子直接拿到回收站來領取補貼。如此,我們的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還是會虧本,即使回收情形改善了,最終還是會無以為繼。當財務誘因一消失,一些民眾的行為還是會再變回來。

本來我們想向聰明的社會大眾們徵求方法,但忽然有一天,我們想到了一個點子。百般推演,我們覺得可行,因此在此提出,徵求大家的同意與支持,或者批評指教與改進。當然,我們希望環保署能夠採納落實。

有價的回收追蹤條碼 讓每個杯子都有自己的ID

首先我們要請環保署,依據廢清法第二十一條,公告限制販賣業者、製造業者、以及輸入業者,不得提供沒有基管會發放之回收追蹤條碼的免洗飲料杯。違者製造業者及輸入業者得依廢清法第五十一條處以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販賣業者得處1200元以上至6000元以下罰款。該回收追蹤條碼,則應由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依環保署公告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率,並按其打算製造或進口的量,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基管會)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後,由基管會提供一批印有條碼的標籤給他們貼,或者提供內有一批條碼內容的電腦檔案給他們回去自行輸出直接印在其飲料杯上。同時,這些等於是基管會販售給製造或輸入業者的條碼,其內容也會建置在基管會的資料庫上;而且每個杯子的條碼都是獨特的,內容各不相同。

圖片來源:看守台灣協會
圖片來源:看守台灣協會

那什麼是回收追蹤條碼呢?它是這個方案的重點,它讓每個免洗飲料杯,都有自己獨特的身份證。條碼內容應記錄著,誰是製造業或輸入業者,杯子材質、重量,一個為了防止偽造的亂碼,以及一個序號。

人人都是稽查員

如此一來,當飲品店把飲料連同免洗飲料杯賣給民眾時,民眾第一個要確認的是,上面有沒有貼條碼。如果沒有貼,那民眾得依廢清法第六十七條向各地環保局檢舉,環保局確認屬實後,並得依同樣條文,由罰款中提供一定之比例,當作檢舉者之獎勵金。只要環保署要求各縣市政府訂定檢舉獎勵辦法,以每件成功檢舉即提供五千元左右之獎勵金,相信一定有人在買飲料之餘,順便查看以便檢舉。在人人都是可能監督者下,應該沒有飲品店膽敢提供沒有條碼的飲料杯給消費者。

那飲品店有沒有可能提供假條碼的飲料杯給消費者呢?那當然有可能。不過,民眾還是可以確認、檢舉。只要基管會的資料庫上提供一個確認條碼的功能,並設計一個APP,讓民眾安裝於智慧型手機後,即可以掃描條碼並連線到基管會資料庫確認條碼,如果在資料庫內找不到該條碼,或資料庫顯示該條碼專屬的飲料杯已經被回收,如此即可證實該條碼可能為假。這時該APP要能夠讓民眾立即按下檢舉功能,通知相關縣市政府到該販賣業者查緝,同時留下必須保密的個人基本資料(APP要能自動上傳姓名與銀行帳戶至環保署檢舉資料庫),以便證實後發放獎勵。

環保署再也不用到生產端查帳

如此一來,地下業者若還想在市場上生存,就必須合法化,方能向基管會購買回收追蹤條碼。也因此,地下業者的存在就不會是訂定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與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的考量因素了。環保署不用再煩惱要怎麼把地下業者找出來,也不用花大錢派會計師等專業人員到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查帳,看他們有沒有少繳回收清除處理費;有了回收追蹤條碼,環保署大可基於源頭減量以及鼓勵回收的角度,好好調整向生產端(製造業者與輸入業者)收取的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以及補貼給回收處理端(回收商與處理商)的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 當然這兩種費率有連動關係,其間的差額,則是環保署基管會的行政管理成本(包括對於回收處理端的稽核認証與對生產端的會計查帳)。

回收補貼應該按件計酬

費率該怎麼調整呢?過往環保署在公告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與回收清除處理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率時,都是以公斤計費;這對於回收者其實不公平,也便宜了製造業者和輸入業者。想想看,不論飲料杯的材質多輕,拾荒者都需要一個一個撿拾、整理,因此回收補貼應該按件計價,清除處理補貼方按公斤計價。而環保署跟製造及輸入業者收取的回收清除處理費,也應該分成兩部份,一部份是一件收取多少回收費與行政管理費,另一部份是一公斤收多少清除處理費,如此一方面可以使他們的杯子朝輕量化發展以節省處理費,另一方面則由於業者無論如何輕量化,都沒有辦法把回收費與行政管理費節省下來,如此可以促使販賣業者認真思考,如何避免提供這些製品,以降低成本。

那要給回收端多少回收補貼呢?或者說要向生產端收取多少回收費呢?我們主張把回收端分成一級回收者(消費者與拾荒者)以及二級回收者(分散在各社區的回收站或者被環保署要求負起回收責任的販賣業者如7-11與飲品店),而給一級回收者的補貼應該在一個兩塊錢左右。

一級回收者與二級回收者的責任

這看來相當優渥,但一級回收者必須負起相當的責任:他們在把回收的飲料杯送到二級回收者時,必須先把食物殘渣清洗乾淨。因此一個兩塊錢,是合理價格,對他們也具有足夠誘因。

一級回收者在把回收飲料杯帶到二級回收者處時,二級回收者必須確認杯子是否乾淨,然後一個一個刷條碼,向基管會的資料庫確認條碼真偽並順便申報擁有該條碼的杯子已經於何處何日何時回收,一級回收者是誰(留下這個資訊,日後環保署還可以辦抽獎活動來鼓勵大家回收)。只要條碼非偽造,杯子有洗乾淨,一級回收者即可從二級回收者處以一個兩塊左右得到回收補貼。而當二級回收者累積杯子到一定數量而必須送到處理業者處時,他們可以透過網路,向基管會的資料庫通報,他們將把某個期間內的杯子送給某處理業者,此時該資料庫即可查出這期間該二級回收者回收的杯子總共有幾個,總重量為何,材質為何等資訊。當東西送到該處理業者處時,基管會派駐現場的稽核認証人員即可確認是否無誤。若無誤,二級回收者即可從處理業者處拿到他們該有的回收補貼(一個0.5塊左右應屬合理價格)以及墊付給一級回收者的補貼。隨後,則與現在的制度一樣,當處理業者妥善處理完畢,經在場稽核認証人員確認,即可從基管會處領取全部的回收清除處理補貼。

有效鼓勵民眾自帶杯具

這樣的機制,應該就不會再看到免洗飲料杯散佈在環境中的景象吧?!至於販賣業者,如果一個回收追蹤條碼價值三-五塊錢,他們還會免費提供免洗飲料杯嗎?當然不會,他們會把成本內部化到產品價格中,由消費者支付。看起來好像對於消費者不利,但是這本來就是消耗資源者(消費者的定義)的責任,符合汙染者付費的平等原則。而且如果消費者願意自帶杯具,是不是更有理由要求販賣業者降價三-五塊錢呢?如此願意把環保付諸行動的消費者,可是根本不受漲價影響啊!

運用回收追蹤條碼於其他物品與目的

我國的資源回收制度,最早是由生產者自主管理的生產者衍生責任制;如果我們把這樣的制度看做是1.0版的資源回收制度,那麼現行的四合一回收制度,可說是2.0版的資源回收制度,而這種藉由條碼ID,把回收體系與網路結合起來的制度,就是3.0版的資源回收制度。因此我們把這個方案,暱稱為回收Web3.0。這樣的系統既可鼓勵源頭減量,也可促進回收,同時可以應用許多物品或其他目的,比如說:已經列入公告應回收物、但回收率不高的有色玻璃瓶;或者說尚未公告為應回收物的塑膠袋與許多塑膠製品(如玩具),或者各縣市的垃圾費徵收。

購物袋若採用這個方式,就可以考慮將之公告為應回收物,讓限塑政策更往前邁進一步:因為回收追蹤條碼會讓我們買塑膠袋的錢,回到回收清除處理體系,而不是像現在這樣落入販賣業者的口袋;或者,如果不把購物袋公告為應回收物的話,也可以考慮另一個同樣可以解決塑膠袋氾濫問題的方式:也就是要求每個塑膠袋,都要有所謂的垃圾清除處理條碼,條碼價格就是各縣市訂定的垃圾費費率。如此利用同樣的條碼追蹤機制,結合各縣市的垃圾費徵收,讓每個縣市不論是農業縣或大都會,都可達到垃圾費隨量徵收的目的。

但在應用到其他物品與目的之前,先讓我們一起來要求環保署,把回收Web 3.0系統建置起來,先應用於免洗飲料杯吧。如果您認同這個方案的話,歡迎一起來聯署提案!

連署網址:http://www.taiwanwatch.org.tw/drupal/node/1157

附註:
1. <恢復純淨沙灘,支持環保署跟發泡材質說不!>,荒野新聞稿,2015/05/22。
2. 《廢清法》第21條內容為:物品或其包裝、容器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
3. 《廢清法》第67條內容為:(1)對於違反本法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所在地執行機關或主管機關檢舉。(2)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對於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其罰鍰金額達一定數額時,得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予檢舉人。(3)前項檢舉及獎勵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4)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為前項查證時,對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發起單位:看守台灣協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台灣海洋環境教育推廣協會、台南社區大學、財團法人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