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保育vs.自然保育 | 環境資訊中心
陳玉峰

文化保育vs.自然保育

2001年02月06日
作者:陳玉峰

環境保育或保存之與環境正義之間的關係是何?在原住民保留地設置國家公園有無負面效應?如果美濃水庫永遠停建,相關措施是否將移轉到魯凱族的山居地域?原住民的狩獵及文化行為,之與台灣動、植物資源保育有無衝突或矛盾?如何是兼顧環境品質及環境正義的雙贏之道?或者有時候我們必須在兩難之間被迫作出選擇?

這議題稍加擴大些,問的就是台灣在文化保育及自然保育之間的關係。十多年前在搶救山林運動中,我主張合理的開發必須符合三原則,其一,必須是符合經濟效益的開發;其二,不能讓少數人得利、多數人受害;其三,不能這代人得利,後代人受害(例如氟化物冷媒)。後來,我認為環境正義的評估法則,包括:其一,人類開發自然資源,創造任何文明物質的決策過程,必須對其開發結果、生產品所將帶來的後果負責,無此前瞻、預估能力者,皆非好選擇;其二,符合環境正義的措施必須確保至少超過二至三個世代,也就是超過50年的保障期;其三,必須儘可能免除空間上的偏差或資源分配的相對集中;其四,必須照顧到眾生平權的基本原則,因此,自然保育可以是環境正義的實踐。

以台灣而言,自然生態系大約經由250萬年物種遷徙、演化而成,百餘年來密集開發的結局,導致大約七成的自然生態系完全消滅或相對破碎,自然保育(preservation)的迫切性遠遠超過美洲國家,更致命的,自然情操、自然知識等文化內涵從未發展為內在化價值觀,1990年代以降,賀伯及921災變,曝露台灣生態體系殆已越過自然回復力的臨界線,人口密度及生計壓力更逼迫自然價值觀難以孕育,故而自然保育似乎難由長期教育來立竿見影,不得不以政治力急加扭轉,可嘆的是知者、識者的人口不成比例,因此,台灣的環境正義始終停滯在都會反污染的人事,更悲慘的是,農委會等體制及學界,觀念尚在過往消滅天然生態系的迷信中難以自拔,目前依然處心積慮要破壞檜木天然林,而檜木林帶正是台灣維生生態系,水土資源及穩定性的決定帶。

在此社會背景下,台灣之成立國家公園,完全拜極少數人,在威權時代由上而下的規劃,而且抄襲美國地廣人稀式的版本,頗接近無部落的國家公園模式,漢人本位加上威權主義,形成只在表面工夫重視原住民權益,內化價值上並無人文保育內涵,近年來雖然設立原住民委員會之類的中央級單位,但本質上實為選票等窄化政治之權宜,原住民運動也從最弱勢的情勢,逐漸轉變為派系、利益分贓體的成形,依個人觀察或參與,台灣原住民反國家公園的情勢激烈,但骨子裏並非國家公園或自然保育之與文化保育的衝突。

容我冒犯,我傾向認為原住民反國家公園是奠基在反對歷代外來政權的迫害之上,而一些國家公園範圍涵蓋只少數部落,卻形成代罪羔羊的圖騰,加上國家公園官僚系統的文化貧窮、衙門心態與誤解保育精義,夥同失卻原文化認知與信仰的原住民政客推波助瀾,導致原住民與國家公園誓不兩立的迷思,新近兩年多來,政客利用原住民極力反對棲蘭設置國家公園的現象,蓄意將過往原住民部落之與林務局、政府單位的歷史債,全數傾倒在反國家公園的聲浪之中,即為明證。

簡言之,我懷疑現今台灣原文化是否可隸屬於「文化保育」,或只是已漢化的弱勢族群被政客所利用,從而突顯自然保育與文化保育的烽火。

單純就原住民文化與源自反思工技文明所設置的自然保護區或國家公園等動植物保育問題而論,歷來保育生物學探討的案例或解決方案汗牛充棟,事實上,原住民之與自然生界的關係,當然包括資源營取、物種滅絕、演替與演化等等生界劇本,也不違反高斯草履蟲模式,相對於文明人,原住民(假設為文明未入侵前的自然人)的最大特徵在於:資源、能源的營取,得自當下太陽能流的運作;透過嘗試與錯誤,朝向更大歧異度發展;高度重複性與高韌性;從無所謂垃圾,物質循環通暢;而文明人則大抵反是,因此,我認為自然原住民並無顯著工技文明所設定的保育問題,與其說文化保育與自然保育衝突,毋寧說文明與自然的對決。

基於生態中心(ecocentrism)理念,歷來我主張透過政治力,由台灣水費抽取維生成本稅,回饋台灣原住民,換取自然保育的推展。關於達悟民族的蘭嶼,其保存更多的原文化,我很現實且天真的幻想,如果我是當局或達悟人,我會慎重考慮以公民投票,讓蘭嶼獨立成為「達悟共和國」,靠藉台灣的金錢外交,以及核廢料收租金,可以創造台灣模式的自然與文化保育雙贏。

政治即資源及能源的分配問題,不蓋美濃水庫如果影響到魯凱,當然違反人權正義;台灣本島的原住民狩獵問題早已質變、量變,其與自然保育之衝突,大部分係漢人及漢文化所締造,唉!世界上真正兩難的問題或困境畢竟極其罕見,多半是人慾橫流、蓄意創造的二分法或對立觀的弔詭,雙贏本身就是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