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浬禁止拖網管理規定公聽會 | 環境資訊中心

三浬禁止拖網管理規定公聽會

2008年12月17日

地點:公務人力發展中心1樓前瞻廳
主辦:漁業署
主持人:漁業署署長沙志一
聯絡人:主任檢查員蔡天來
電話:02-33436102
E-mail: tianlai@ms1.fa.gov.tw

業務單位背景說明:

  1. 為了因應底棲性漁業資源逐年降低之趨勢,自民國56年起採取拖網漁船漁區作業現制,管制漁船數量之增加,並自民國78年起全面實施漁船(筏)限制建造,以減緩資源採捕壓力;同時依據「漁業法」及「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50噸以下拖網漁船不得於沿岸3浬內作業,50噸以上拖網漁船不得於沿岸12浬內作業」,以及「舢舨漁筏不得經營拖網漁業」等管理措施。嗣經農委會於民國88年11月間,依據漁業法第44條第4款公告「台灣地區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2. 另經彙整近年來各縣市政府、區漁會及漁民反映意見,並於民國97年9月11日、10月30日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縣市政府開會研商,多數縣市仍贊成繼續維持該項政策,或要求應將禁漁區再予以擴大,僅宜蘭、澎湖、高雄等縣市政府以及頭城、蘇澳、嘉義、彌陀、高雄、小港及東港等區漁會建議應有條件開放,諸如以水深或特定區域做區隔,做成囊網網目限制等。
  3. 邇來屢有縣市政府或漁會建議農委會應開放3浬內拖網作業,或嚴格管理拖網作業等兩極化意見,為廣徵各界意見並兼顧漁業管理需求,爰邀請產、官、學界代表,以及關心拖網或漁業發展之專家、團體及民意代表等,就拖網漁法對生態環境影響、產業需求及整體漁業發展等作深入之探討,以作為是項管理政策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