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自救會反徵收土地-新竹竹東二重埔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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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自救會反徵收土地-新竹竹東二重埔

2010年07月23日
資料整理:台灣農村陣線

1981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公佈實施,新竹竹東二重地區440公頃被規劃在該範圍內,代表二重地區居民,自此不能蓋房舍、不能修建住宅。日後,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已明示放棄竹科三期土地之開發利用,然新竹縣政府仍將此區域變更為其他區域計畫「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使用,進行土地徵收。

(一)地方訴求
終止 30 年來的限制遷建,立即解編恢復農地,保留所有耕地(440公頃),維護竹東大圳與生態湧泉、地景,世代傳承,把良田、古厝留給後代子孫。

(二)簡要大事記
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新竹縣轄 (竹東鎮)都市計畫區段徵收開發案】事件過程日誌

時間

大事記

1981年5月20日

發佈實施,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公佈實施,二重地區被規劃在園區三期的範圍內,這代表著二重地區的居民,自此不能蓋房舍、不能修建住宅。

1989年

園區三期擴廠計畫開始啟動,徵收土地的這一天終於來臨。兩年之間,二重居民無役不與拉起布條,要求園區滾出民國新竹,在抗議場合上,反對徵收居民堵住園區正門、癱瘓工廠運作,一切的努力,都是為了維護農業與農村。

1991年7月

發佈第一次通盤檢討

2000年3月16日

竹科管理局具文告知新竹縣政府,本計畫區已無土地使用計畫,並放棄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辦理用地徵收也無繼續規劃徵收作為高科技產業使用之計畫。在新竹縣政府的隱瞞拖延下,土地沒有解編還地於民。

2004年9月23日

新竹縣都委會召開189次會議及93年10月28日第193會議修正通過,在居民未被告知下又被劃入都市計劃的範圍內,面臨另一個被徵收的考驗。

2004年11月22日

府工都字第0930149354號函檢附計畫書報請內政部都委會核定。

本案因案情複雜由內政部都委會委員,洪啟東、歐陽峤暉、馮正民、楊龍士、張元旭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洪啟東擔任召集人。

2005年1月18日

臺建字第0940000417號函核准採引進民間資金來挹助開發,全部以讓售方式由該參與廠商承受,以抵付其投入開發成本並自負盈虧

2005年5月25日

縣府重新修正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份)案主要計畫書及補送計畫圖至內政部營建暑

2005年8月8日

內政部發文要求新竹縣政府,都市計劃程序完成後,重視地主權益,應將地主配地比例報核後,始得對外招商,但鄭永金故意違背函令,於縣長選舉前倉促以「最有利標」評定榮久公司最優廠商得標,榮久公司卻在取得「得標文件」後向寶華銀行申貸八十七億,得第一次融資二十三億後即潛逃不知去向、自救會發起多次陳情抗爭。

2006年9月6日

縣府於竹東二重國小禮堂召開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新竹縣轄 (竹東鎮)都市計畫區段徵收開發案〕第二次通盤檢討,居民未達成共識草率收場,鄭縣長允諾補開說明會,最後鄭縣長言而無信,是一場大騙局。

2007年1月6日

縣府於竹東二重國小禮堂召開〔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新竹縣轄 (竹東鎮)都市計畫重製圖檢討說明會。但縣府故意未通知所有地主、里長未發送開會通知單給土地所有權人,自救會得知到場抗議。

2007年3月7日

縣府發函瞞騙行政院,謊報「園區三期」迫切需要開發,並以BOT為由,假公開徵求民間廠商,實際以「最有利標」內定勾串之廠商。

2007年6月6日

新竹縣政府核定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最有利標得標廠商。(毫不理內政部函糾正函強行決標由王永慶前女婿李宗昌之廣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得標)。

2007年12月11日

內政部都委會召開第9次專案小組會議。自救會陳情結束後,其成員劉慶昌於營建暑遭促進會會長陳文池恐嚇。

2008年7月15日

內政部都委會召開686次大會。(第4案審查)自救會當日帶領反對徵收地主至營建署抗議,當日有許多電子媒體即時連線報導

2008年9月27日

各土地所有權人收到97年9月24日府地測字第0970129886通知函件,「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選配申請書暨預告登記同意書」

2008年10月15日

自救會至新竹縣政府遞件申明「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選配申請書暨預告登記同意書」之說明有諸多爭議與疑慮。

2008年 10月16日

自救會至新竹縣政府遞件申明並重申「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選配申請書暨預告登記同意書」重要相關文件備註僅供此次選配申請書暨預告登記同意書」之用並仍需要選配「客家農業休閒專用區」並原地保留使用,並排除此次區段徵收範圍。

2008年11月13日

縣府發函限2008年11月21日前需完成土地限制處分(禁止移轉)土地權利預告登記。

2009年12月22日

內政部都委會,邱鏡淳縣長撤回細部計畫,臨時增加交流道、保護區與科子湖溪整治計畫

2010年4月16日

監察委員黃煌雄與陳永祥下鄉視察,下午並在縣府會議試開簡報會

2010年6月19日

縣府在二重國小舉辦細部計畫公開展覽說明會,農村陣線與學者徐世榮、廖本全、李丁讚、大埔自救會、璞玉自救會共同出席相挺。

2010年7月19日

縣都市計畫委員會細部決議審查,審查通過就送內政部都委會,若是通過,就會宣告徵收

 

(三)具體違法或行政疏失

1.已非科學園區需用地,卻還以科學工業園區名義徵地

「科學工業園區」既轄屬有六個衛星園區,已無開發新園區之必要性,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亦已明示已放棄竹科三期土地之開發利用。因此,新竹縣政府區段徵收之理由(即竹科廠商有就近擴廠取得產業用地之需)亦顯非實在。
新竹縣政府民國99年6月19日舉辦「擬定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細部計劃案暨修正『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份(竹東鎮)案』」公聽會上,即已呈現下列事實:
‧ 就關於區內要引進什麼產業、對地方環境有什麼衝擊、如何因應,連縣府也不知道。
‧ 在新竹縣二重埔土地徵收說明會中,新竹縣工務處長范萬釗就坦承,「我也不知道」,因為依程序必須完成徵收後才會去找廠商。
‧ 新竹縣政府區段徵收之理由(竹科廠商有就近擴廠取得產業用地之需)並不實在。

2.改善就業人可與住商環境非得使用區段徵收不行?

縣府以「為增加產業用地及解決科技就業人口住商環境」為開發理由,但:
‧ 新竹縣境已設置不少工業區及工業計劃區,依現有工業區及工業計劃區之規劃,是否須再徵收新竹科學園區三期土地劃設「產業專用(特定)區」之必要?
‧ 倘若為解決科技就業人口住商環境,則「市地重劃」亦非不可達到此一目的,豈有非區段徵收不可之理由?藉由「市地重劃」規劃出商業區、住宅區,亦可達到解決科技就業人口住商環境之目的。
‧ 新竹縣政府以區段徵收規劃之商業區、住宅區後,豈有可能以公費蓋商業大樓、住宅後出租出售?還不是以「抵償開發費用」交付財團,或標售予財團去蓋商業大樓、住宅後出售賺取暴利。

如為解決住商環境,「市地重劃」非不可達到此一目的,且可使原土地所有權人於原地配給「重劃後之土地」,將開發後之土地價值還給原土地所有權人,方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且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第二款)」及「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三款)」之行政行為原則。

3.細部計畫的設計怪異,讓人費解

新竹縣政府提出之「擬定竹東鎮(工研院附近地區)細部計劃案暨修正『變更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主要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新竹縣轄部份(竹東鎮)案』」,經初步檢視即發現有下列重大問題。
(1)將「高速公路南邊之保護區(私有土地)」納入細部計劃後,部份改編為「農業區(徵收後為公有地)」,部份仍維持原編定之「保護區(徵收後為公有地)」,並使「高速公路南邊之保護區(私有土地)」所有人取得徵收利益包括補償費、抵償地)即顯欠缺正當性。
(2)前揭情形,亦與新竹縣政府主張依據之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規定不符。
(3)前揭細部計劃內之「零工六」及東側一個「零工」區、西側二個「零工」區之設置均欠正當性。
‧ 前揭「零工」區均屬停業、停工或歇業狀態,細部計劃仍予以保留排除在徵收範圍,無法排除圖利他人之嫌。
‧ 經查,新竹縣過去所有「區段徵收」案例,從來不曾有所謂「已建成區( 或零星工業區)」應予扣除不予徵收之前例。所有免予徵收之「特例」均欠缺法源依據,均無法排除圖利他人之嫌。
(4)將「二重湧泉」灌注區域編為住宅區,反而將極度久缺水源之「高速公路南邊之保護區( 山坡地)」編為農業區,顯有本末倒置之謬誤。
‧ 「二重湧泉」為重要地下水資源,前曾有臺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函請保留,復經新竹縣議會決議函請新竹縣政府保留,並由新竹縣政府發文函請臺灣省新竹農田水利會妥為管理,可見「二重湧泉」應予保留為新竹縣民之共識。
‧ 經查,前揭細部計劃竟將「二重湧泉」泉水自然湧出區域編為「住宅區」,顯然未注意──在不斷湧出之活水源頭上蓋房子,比在沙灘上蓋房子,更具危險性、更具危害公共安全虞慮。
‧ 次查,前揭細部計劃將極度久缺水源之「高速公路南邊之保護區(山坡地)」編為農業區,反而將「二重湧泉」泉水自然湧出區域編為住宅區,未考察實際情況而僅紙上作業,此部份之規劃顯然不符土地利益,欠缺妥當性及正當性。

 

4.產業專用區設立,並未提出必要理由

新竹縣政府於本區劃設「產業專用區」並未依法提出「劃設專用區(特定區)之必要理由」,違反都市計劃法第十二條及都市計劃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且新竹縣政府「劃設產業專用區」,從未提進駐廠商之名稱、就業人口、產值等設置特定區之必要理由。在細部計劃設置「產專區(特定區)」上,並以區段徵收方式剝奪人民土地權利,顯然欠缺使人民負擔特別犧牲之必要理由,欠缺徵收之正當性。

(四)其他參考文章

搶救百年聚落 二重埔農戶發聲 !
新竹二重埔區段徵收良田紀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