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

  • 從能源價格訂定之觀點,看英華威撤資案

    從能源價格訂定之觀點,看英華威撤資案

    能源定價問題,向來為能源經濟與能源法研究之重要核心,但同時也是棘手之議題。此並非遭遇英華威風力發電定價或再生能源定價所獨有之問題,即使定價機制已經發展很成熟之油價、電價、氣價等,也已在這些年台灣政壇掀起數股風暴。總體言之,能源價格訂定,需考量多方面之環保、能源安全、經濟等因素,目前世界上並無存在所謂「完美」之定價公式,唯有存在符合當地能源情勢與國情之定價模式。再生能源之定價,亦不可脫離此一定價邏輯。德國雖於1991年就已有再生能源注入電網法,但真正再生能源高額收購價格機制之建立,也是歷經長達「9年」之努力,才在2000年通過再生能源法實現。且若非綠黨於1998年加入聯合政府,恐怕需要花更久的時間。由此,亦可見能源定價的「政治性質」。此種早期「做多再生能源收購價格」、「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之邏輯,在近來之歐美社會則產生了檢討之聲浪。近來因人民體認到電價大幅上揚之缺失而形成一股政治壓力,已在歐盟

  • 釐清京都議定書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之概念

    釐清京都議定書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之概念

    針對近來媒體報導「苗縣擬販售排碳權,以闢財源」之新聞(註一),似對京都機制有頗多誤解之處,謹以此文澄清之。苗栗縣政府似乎建立在此假設基礎上:「台灣溫室氣體減量法之『國家分配計畫』,將採取以『台灣各縣市平均分配』排放權之模式,從而認為苗栗縣產業,可將其未用盡之排放權額度出售供其他縣市使用。」惟此種假設有下列幾項課題有待探究。 第一、 在排放權交易制度下,依據當前唯一有執行國家分配計畫經驗之歐盟國家經驗,在「歐盟排放權交易指令」中,明訂十項分配標準;而實際執行成果,在考量政治現實及經濟衝擊下,係以「既有產業污染程度」為主要的分配依據。基此,重工業不多的苗栗,自難取得高額的排放權配額可供出售。 第二、 前揭歐盟標準中,均未採取「行政區域平均分配」之模式。未來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法,是否會採取當前世界上不存在之「形式行政區域平均分配」模式,也不無疑問。故未來以「高污染產業」作為分配原則,亦將使其他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