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生物多樣性這個名詞,就要從聯合國環境署《生物多樣性公約》(CBD,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開始談起。所謂的國際公約,不僅僅是一紙條文,而是一個有行為能力的組織來使公約的運作,以生物多樣性公約組織來說,它的核心是秘書處與大會。
生物多樣性公約組織的架構與工作
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位於加拿大的蒙特婁,它就像是公司的執行長,負責規劃執行方案、經營管理與分派任務。它的老闆就是所有締約國,秘書處每兩年召開一次締約國大會(COP,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締約國的代表討論當前或未來生物多樣性領域的重要議題,檢討過去執行的成績,這就像是公司董事會一樣,拋出結論、發展方針與目標,這些會議結論最後就交由秘書處規劃與執行。
為了達成公約的目標,秘書處除了要求各個締約國繳交國家報告盯緊進度外,有時候會要求附屬的科學、科技與技術諮詢委員會(SBSTTA, Subsidiary Body on Scientific, Technical and Technological Advice)幫忙進行方案評估與技術支援,此外,也可以透過資訊交換機制(Clearing-House Mechanism)來與各締約國進行資訊分享與技術合作。
締約國自1993年條約生效以來,迄今已經開過7次大會,這7次大會累計確立了幾項主要行動方案(Program),包括海洋與海岸生物多樣性、農業生物多樣性、森林生物多樣性、島嶼生物多樣性、內陸水域生物多樣性、乾旱與半濕潤地區生物多樣性,以及高山生物多樣性。
另外,大會所討論與進行中的重要議題則歸納稱為跨領域議題(Cross-Cutting Issues),當中包括了我們熟悉的入侵外來種問題、氣候變遷、2010年生物多樣性目標生態旅遊或是經貿措施等等。這些議題不但橫跨多種行動方案,更需要與各國政府與地方政府、科學研究機構與非政府組織等不同的層級單位密切合作,而這都要靠秘書處的運籌帷幄。
秘書處工作講求多方合作
聯合國環境署之下還有很多個國際環境公約,許多其他公約也與生物多樣性非常相關,締約國大會決議要秘書處協調《移棲物種保育公約》(CMS, Migratory Species of Wild Animals) 、 《濕地公約》(Ramsar Convention) 、 《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 、 《世界襲產公約》(WHC)等條約的所有相關行動。然而問題在於,並非所有公約之間是平等的,各公約有其既定之目標,因此秘書處要讓其他公約的行動轉化為生物多樣性公約組織的議題,便要花費一番苦心。
再者,生物多樣性的權責機構往往落在科學研究機構與各國政府,因此,秘書處有時後必須直接去找這些單位評估規劃方案;有時候秘書處也必須藉助一些學術性非政府組織的專業力量,例如國際珊瑚礁學會( International Coral Reef Initiative) 、國際鳥盟(BirdLife International)與聯合國農糧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等等。至於外來種領域與物種資訊部分更不用說了,學術機構與非政府組織的行動力早已經超越許多慢半拍的國家政府,當中以全球生物多樣性資訊機構(GBIF,Global Biodiversity Information Facility)推動的物種資料庫建置與資訊交換計畫最廣為人知。
對於各國政府來說,生物多樣性是很科學與專業的領域,但並非是選票上的擔保,真正與生物多樣性有關,而且能照顧到選票的議題,必須涵蓋到生物科技產業、生態旅遊的社區就業、生物技術與農牧貿易等,所以秘書處必須考量到締約國這一方面的政治需求。
台灣生物多樣性政策發展又是如何
台灣因為不是聯合國會員,至今仍無法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一方面政府政策得不到公約組織的認同,另一方面也無法直接參與公組織的運作與資訊交流。
以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國都要交的國家報告來說,農委會在1999年就便著手草擬《生物多樣性國家報告草案》,並在2001年8月經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決議後更名為《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 ,2002 年12月永續會再通過「生物多樣性行動計畫」,成為台灣生物多樣性政策目前的施政依據。
在推動方案中,由行政院永續會生物多樣性工作分組負責生物多樣性國家報告、協調各部會間生物多樣性工作之推動以及考核。而政府機關中承擔最多工作的就是農委會與其下屬單位,包括外來種動植物防治、保育政策、生物安全管理以及生物多樣性研究與永續利用方針,幾乎所有業務都與農委會息息相關。
學術方面,則以國家科學委員會的旗艦計畫「國家生物多樣性研究推動計畫」為主,這個計畫涵蓋了多項物種資料庫建置、編撰台灣各類動、植物與微生物誌、建立生物資源監測系統與遺傳基因學術研究等領域。這些計畫本身雖已結束,但底下多數計畫均仍持續進行,而物種資料庫透過資料整合與網際網路的分享,已經能與國外進行資訊交換,成效顯著。除了國科會外,在台灣還有中央研究院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台灣大學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等多所大學,科學博物館,以及教育部都投入生物多樣性的研究與人才培訓。
學術界由國科會致力於資源整合,政策方面卻沒有資源整合的平台。行政院永續會生物多樣性小組作為生物多樣性政策的工作規劃角色,但其並非常設機構,3個月才召集開會1次,較難有效持續性協調與督導部會間的工作。
目前台灣的生物多樣性政策多著重在保育、生物多樣性研究與教育推廣,其他在相關經貿政策與法令方面仍無法與生物多項性政策同時並進。以攸關基因安全的《生物安全議定書》國內法化來說,2000年《生物安全議定書》已經通過,遲至今年(2005)台灣才公佈《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規範基因作物輸出入,明顯稍慢了一步。若是生物多樣性政策執行架構上無法強化,政策推行就仍可能出現遲滯的狀況,政府相關單位應該重視。(2005-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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