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案例說明:
台南市安南區已成為中南部縣市焚化廠底渣非法棄置的後花園!暨發現受託處理屏東、高雄、台南、台中之焚化廠底渣的再利用機構映誠公司,將底渣非法回填在安南區的安清路魚塭之後,再度發現安中路旁的一塊土地也被另一家再利用機構非法回填底渣!
這些號稱有環保署與各地環保局二、三級品管的底渣,竟然到處亂竄,環保署至今竟毫無積極作為,甚至廢管處長還幫再利用機構說話,顯然其長期以來與各地環保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縱容底渣再利用機構把農田魚塭當作棘手底渣的掩埋場,縱使破壞環境、威脅食安、浪費公帑、戕害國家體制,也不肯好好提升底渣再利用產品品質,並加強流向管制!
環保署若不積極改革現行漏洞百出的底渣再利用問題,人民就只好要求總統好好改革環保署!
本場址同時有全精英與映誠的焚化爐底渣,而台中全精英事業有限公司上網申報22717.31噸,掩埋地為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六段202號旁(上傳之佐證資料與L9307384-00105914-1申報單號相同),申請用途為道路級配粒料底層及基層。經詢問南部工程會得知,安中路六段附近無任何將興建的道路工程,全精英事業有限公司顯然與映誠一樣以偽造文書方式,來詐領環保局與環保署的處理費用。
根據焚化爐底渣進場後正常處理流程如下:底渣進廠後,先堆置於原料暫存區,然後利用鏟土機將底渣送至進料斗,先經過人工初步篩選,將可再利用之資源回收物及不可利用的廢棄物撿除,其餘再經過破碎、乾燥、篩分等過程後,再進行最終篩選以完成底渣之前處理過程;由於垃圾中所含重金屬種類與含量不同,且在焚化過程中所造成之殘留量亦不同,若要將其有效資源化,應要妥善控制底渣重金屬溶出之問題,以符合法規要求,因此正常的再利用機構會於製程後段加入重金屬穩定劑來防止底渣所含之重金屬溶出。由現場觀察本場址的底渣明顯未經上述處理流程,所以這些焚化爐底渣屬於未經處理的廢棄物,所以明顯違反廢清法。
問題:
- 本堆置區屬於全精英與映誠的焚化爐底渣量分別為多少?
- 全精英為何會從台中運到台南安南區?而全精英負責處理台北市與苗栗市焚化爐底渣,依規定每一個焚化爐底渣都要分開處理,分開貯存,那這批焚化爐底渣是來自台北市或苗栗市?
- 現場除了焚化爐底渣外為何還有不銹鋼還原碴?不銹鋼還原碴從何而來?
- 台南市環保局以320萬委託澔宇公司作外部稽查,但為何半年內會有十萬噸的焚化爐底渣以偽造文書的方式留置台南市? 台南這邊是誰負責穿針引線?
- 全精英是台中市立案的再利用公司,映誠為屏東縣立案公司,台中市環保局與屏東縣環保局對焚化爐底渣品質皆有稽查的責任,為何未經處理的焚化爐底渣可到處亂丟?
二、對安清路案例的繼續質疑
對於屏東映誠公司在安清路魚塭違法回填底渣一案,環保署至今有如下回應:
2016年08月04日環保署澄清,已經派員至台南市安清路魚塭進行調查,環保署廢管處處長吳盛忠說經過水樣分析發現主要物種不是底渣中常見物質,分析出雙酚A、苯用酸等物質,看起來並非底渣造成,且附近堆有各種不同廢棄物,此案也已進入司法調查,將待司法釐清真相。
環保署說,底渣自垃圾焚化廠產出後,均採每公噸逐批過磅秤重後運送出廠,送至掩埋場掩埋或逕行再利用,其中再利用是由主辦縣市政府付費,委請合格機構進行再利用,每一噸底渣資源化產品的再利用都需確認流向、用途符合法令規定,方可完成驗收及付款。
環保署強調,業者申報爐渣,縣市政府應前往稽核,通過稽核才撥款,如果業者虛構使用場址,除了無法驗收請款外,也涉及偽造文書,一旦查獲即移送法辦。環保署也定於今年9月起,逐家查訪理國內底渣再利用機構,與專家學者合作,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
底下是我們對環保署回應的再度質疑:
安清路土點二後方堆置的底渣有絕大部分似乎是未經處理的,而苯甲酸又稱安息香酸,結構簡式為C6H5COOH,用於合成纖維、樹脂、塗料、橡膠、煙草工業。水溶解度1.7 g/L (0 °C) 、2.7 g/L (18 °C) 、3.44 g/L (25 °C) 、5.51 g/L (40 °C) 、21.45 g/L (75 °C) 、56.31 g/L (100 °C) 。雙酚A(Bisphenol A,縮寫為BPA),被用於合成聚碳酸酯料和環氧樹酯等。 30年代中期人們就發現了雙酚A可以發揮雌激素的作用,水溶解性120–300 ppm (21.5 °C) 。兩者都是工業原料,合理懷疑這是因焚化爐收事業廢棄物燃燒不完全殘留所造成。此案應由環保署環檢所介入進行深度調查分析與做指紋比對來釐清真相,怎會是由司法調查來釐清真相?
環保署說今年9月起,會逐家查訪國內底渣再利用機構,與專家學者合作,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然看104年6月8日由王進士立委主持、於映誠公司召開焚化爐底渣處理與資源化流程再利用產品認定及查核、清理計畫會勘會議紀錄,南區督察大隊認為映誠焚化爐底渣產品含塑膠袋與金屬,且子公司偉鈞廢清書變更頻繁,廢棄物出現地點異常。然與會的環保署廢管處處長吳盛忠卻說底渣成分相當複雜處理後必有殘留物,甚至說映誠是幫助國家「減少」廢棄物產出的公司,對「環境」極有助益,應予鼓勵。當南區督察大隊發現重大缺失可以廢清法處罰時,環保署廢管處處長吳盛忠、屏東縣環保局副局長宋增紅與王進士立委都幫業者說話時,當然種下焚化爐底渣全面失控的禍因了,而我們可以期待這樣的環保署逐家查訪國內底渣再利用機構嗎?
環保署廢管處的「行政不作為」,要求「有最終使用機構各個經手單位的簽章」這個連快遞人員都知道的簡單管理哲學,環保署為何不敢立刻修正實施?環保署一方面花人民納稅的血汗錢給再利用公司,讓再利用公司再幫忙到處亂丟,污染土地,這是多麼邪惡與不永續的的處事態度,原來台灣環境保護署才是土地汙染的最大原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