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奧辛廢棄物危害性判定 有重大改變 | 環境資訊中心
台灣新聞

戴奧辛廢棄物危害性判定 有重大改變

2006年12月14日
本報訊

環保署於14日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對近年來國內外關切之戴奧辛廢棄物之危害性判定,有重大的改變!未來對戴奧辛廢棄物之危害性,將修正為以「總量濃度」管制,換言之,17種戴奧辛類化合物的總毒性當量濃度,若超過1 ng I-TEQ/g ,則視為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

環保署表示,過去對於戴奧辛廢棄物的有害性判定,是以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試驗標準作為判定依據,因此本次修正之戴奧辛廢棄物管制方式,將可避免廢棄物以稀釋方式,逃避戴奧辛廢棄物後段處理之管制。

環保署表示,因戴奧辛具有脂溶性特性,無法以TCLP溶出試驗檢測之缺失,因此,環保署將戴奧辛廢棄物之管制方式修正,包括2,3,7,8-四氯戴奧辛及呋喃同源物等17種化合物,總濃度大於1 ng –I TEQ/g標準,應予以管制,未來若經判定屬於戴奧辛有害廢棄物者,則規定須經熱處理法之中間處理,避免對人體健康或環境產生危害風險。

為避免因這次修正對業者直接產生衝擊並保障人民權益,環保署表示,對因廢棄物的有害屬性認定變更,而須增設相關設備者,本標準給予1年的緩衝期限予以因應。

另外,參考美國環保署製程管制對象及國內產業現況,亦增列18種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這次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還包括增列生物醫療廢棄物管制項目及列管對象,環保署表示,這是考量近年癌症或重大疾病使用具基因毒性藥品需求量增加而修正;另擴大生物醫療廢棄物管制對象,除過去列管的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實驗室等外,還增加了工業及研究機構生物安全等級第二級以上實驗室、從事基因或生物科技實驗室、生物科技工廠及藥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