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環保新制啟動 高規管制污染排放 | 環境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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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環保新制啟動 高規管制污染排放

2007年01月04日
本報2007年1月4日台北訊

環保署於2007年1月1日起將同時針對空氣污染、毒物管理、廢棄物回收展開許多全新措施。

民眾須檢附交通部監理單位核發之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始得申請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 環保署空保處表示,於2007年1月1日起將提高多項污染源的排放管制標準,如調整固定污染源「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同時要求86年12月31日以前設立的「聚氨基甲酸酯合成皮」工廠所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標準應符合120g/m2;並規定電弧爐戴奧辛排放標準,由原來之5ng/Nm3加嚴為0.5ngTEQ/Nm3。同時環保署也將實施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汽油空污費費率為一級0.03元、二級0.075元、三級0.19元;柴油空污費費率為一級0.03元、二級0.075元、三級0.2元。

為配合歐盟ROHS(歐盟電子電機設備中危害物質禁用指令)的管制,環保署毒管處指示運作「八溴二苯醚」及「五溴二苯醚」等毒性化學物質的業者,應依規定定期申報運作及釋放量紀錄,並申報毒性化學物質運送聯單以及符合包裝、場所設施之相關規定。 環保署考量幼童與民眾的生活品質,公告禁止使用「鄰苯二甲酸二辛酯」製造三歲以下兒童玩具;並自96年4月1日起禁止以「鉻化砷酸銅」處理木材的防腐,包含室內建材、傢俱、戶外桌椅、遊戲場所、景觀、陽台、走廊及柵欄等,但建築物樑柱、地基製材、橋樑結構與基礎接地用材則不在此限。

 另外,環保署基管會指出,96年1月1日起取消汽車車齡10年(不含)以下、機車車齡7年(不含)以下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民眾須檢附交通部監理單位核發之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始得申請獎勵金;另外也取消公務機關申領獎勵金資格。同時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率,包括機動車輛類(含汽車及機車)、輪胎類、照明光源(直管日光燈)、液晶監視器與液晶電視機等6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