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經濟委員會9日進行礦業法修正草案的逐條討論,對於礦權展限是否重新核定礦業用地、原民知情同意是否溯及既往舊礦,經濟部與立委仍是僵持不下。草案共有97條,今日討論到第三章第58條,大多法條仍是保留,獲通過的幾乎都是現行法條。
立院在去(2017)年7月臨時會時,開啟礦業法修法討論,之後又過了5個月、到12月底才接續討論,當時逐條討論只進行不到一半,且爭議條文大多遭保留;後續民間聲聲要求在臨時會繼續處理卻不得回應,又過了3個月沒有討論。上週傳出經濟委員會召委廖國棟將礦業法排入議程,但只安排了一天,引發民間關注;廖國棟會前承諾,所有保留的條文,將會進行第二輪討論,不會直接進入協商。
「為什麼環評可以,原住民知情同意不行?」相較舊礦展限將重作環評,但原住民知情同意卻仍在拉距之中。
與民間團體合作的林淑芬版,提出舊礦申請展限時,應該重新申請礦業用地,卻遭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以「展限重作礦業用地的目的不明」的說法反擊;王美花強調,礦務局一直有做管理,過去發生大雨土石流的地方都不是礦場所在的地方。長期倡議礦業改革的環團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黃靖庭認為,若是礦業法都只是對新設的礦場加嚴,但既有的202個舊礦,過去長期都是「高度敏感低度管理」,他實在不能接受王美花說這叫有管理。
舊礦的原民知情同意是否要溯及既往,仍是爭議所在。林版第49條與時代力量黨團的第43之4條,都提出位在原民地區的既存礦區,在申請礦業權展限時必須先取得原民同意與參與。在中午休息過後,王美花提出附帶提案「本次修正前,已申請展限在經濟部審理中者,應依申請時礦業法相關規定辦理,但其有已核定礦業用地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該次展限核准年限不得逾五年。」
雖然林淑芬質疑,這是給了現行業者五年的豁免權,然而還沒申請的,反而新法一上路就適用,恐怕並不公平。但王美花認為,此舉是解套了到底要不要溯及既往的爭議,目前已經向礦務局申請,因為修法爭議而擱置許久,甚至部分廠商已經提出訴願,而這些業者的申請馬上就會處理,其實也沒有拖五年的狀況。
孔文吉認為,應該回歸到原基法的規定,他不接受以這個五年的期限來處理。原民會副主委汪明輝更表示,原民的同意與參與,積極應該是共管機制,而非只是個人受邀參與某些環節。而共管機制,目前國內就已有林務局、國家風景區展開嘗試,並非沒有先例。
立委高潞以用建議,將目前亞泥正在進行的「三方會議」入法,希望讓原民諮商同意權能在更充分的討論後再決定;不過汪明輝持保留態度,亞泥案的三方會議目前還沒完成,尚不知成效、也許未來也不見得就是三方,再者入法後主管機關是經濟部也可能並非最適合的作法,例如原轉會是否還適合參與就可能有問題,因此此提案同樣落入保留。
現行法的第47條在礦業用地土地取得部分過去遭批「霸王條款」,這次除了委員提案修改,政院版也提出協議不成將以「調處」機制來處理,而不再是礦業者可先使用,再以提存地價、租金等補償來處理。
不過政院版也提出但書,在緊急狀況由主管機關出面,准予業者給付一定對價。不過林淑芬認為,應該明訂緊急狀況的定義、即便是緊急狀況也應該要有審查程序,因此此條仍是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