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宕已久的《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今(21)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進行第三次的黨團協商。討論近兩小時仍毫無共識,最終僅做出「第32、33條條文暫行保留」的結論,而召委廖國棟堅持待下週二再次黨團協商後才送院會,等同宣告《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可能於本會期通過。
原住民專章懸而未決 黨團協商「原地」踏步毫無進展
《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從2016年開始修法,原先行政院版的80條,經各黨團及多位立委提案後一度增設到128條,經過兩年多討論與整合後調整為97條,且過半數的條文已取得共識,目前還有26項條文有分岐,其中八條已決議保留各案送院會處理,剩餘16條有待討論。
根據第二次黨團協商的要求,原民會與經濟部應將《礦業法》中涉及《原基法》的條文列為專章處理,並提到委員會討論。原民會也如期提出,卻遭原住民立委孔文吉批評,「專章只提到了礦業用地的核定及礦權的展限,對於申請礦權仍無規範。」孔文吉認為,原民會提出的專章版本仍未落實《原基法》第21條,原住民部落的諮商同意權。
原住民立委鄭天財也說,「專章只是把政院版既有的條文整理再一起,完全看不到原民會捍衛原住民族權利的立場。」他指出,原基法第21條寫明「政府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但礦業法卻完全忽視,直言對這樣的專章不以為然。
原住民立委高潞.以用也表示,譴責經濟部礦務局,把「只重視挖礦產業,忽略山林資源與原住民族權益」的居心,像魔鬼藏在細節裡,她痛批「經濟部假借原民會的手,忽視原住民族部落的權益。」。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憲法明定礦權屬國家所有,不因人民所有權影響。」
然而,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則喊冤,「綜觀全球各國都沒有這樣的先例,目前草案的條文,在國際上來說對於原住民族權益的保護已經非常健全。」
王美花表示,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權放入展限中就是一個龐大的規定,新法通過後,五年內就有過半的礦場會遇到原住民族諮商同意的問題,「七年內需要辦理展限的礦場可能高達九成。」她認為,這已經實質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
王美花強調,憲法第143條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她再次重申立場,認為於實際開發行為進行部落諮商較為可行,「希望委員可以理解,原住民部落是真的在這個《礦業法》中獲得顯卓的保障。」她認為,從實際案例來看,原住民部落的諮商同意耗時動輒數月到幾年都有,若要求每個階段做,真的窒礙難行。
礦業局局長徐景文則說,《原基法》中的土地開發、資源利用是指實際開發行為,而設定礦權並無實際開發行為。「我們盤點整部《礦業法》,涉及原住民權益的只有五條,其中第43條之一和第七條也都通過委員會。」他認為,《礦業法》作為一個作用法,沒有必要列一個專章。徐景文還說,過去礦務局也想拜會立委進行溝通,但每個委員都以必須按照他們所提版本為前提,否則就不談,不該說經濟部沒有找他們討論過。
原民會副主委汪明輝則強調,原民會沒有辦法獨立主導整部法案的訂定,因此還是尊重主管機關行政院當時提出的版本,按立委要求整理成專章確實能比較簡明的審視礦業法中涉及原住民族權益的條文。他不諱言,目前各黨團立委的意見仍有分歧,原民會無權訂定,不過若未來立委對於放入法案的條文有共識,原民會的立場也是予以尊重。
討論無共識 有立委建議逕送院會 召委廖國棟堅持再卡一週
此時,高潞.以用表示,「這樣討論下去難有結論,不如先行保留,討論其他法條。」然而,第33條提及到礦業權展限之申請因駁回的事項,又再次觸及到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之土地須辦理的相關事項,孔文吉等原住民立委仍持與經濟部不同看法,協商各說各話,仍無交集。
最終,召委廖國棟裁示「第32條、第33條保留送院會處理。」其餘法條擇期再審。散會前,高潞.以用、尤美女、陳曼麗等多位委員強烈建議本案應逕送院會處理,才有機會在這個會期通過。高潞.以用說:「行政部門經過如此漫長、多次的討論,立場仍未鬆動,一直偏袒採礦業者。」《礦業法》卡在委員會只會一拖再拖,讓民眾期望落空,而既得利益者以拖待變。
對此,召委廖國棟卻說,「你們可以做這樣的建議。」堅持不送出委員會,下週要召開第四次的委員會黨團協商。
本會期將於5月31日結束,等同《礦業法》不可能在本會期通過,且即便經過委員會的黨團協商後,許多爭議未解的法條仍保留到院會,屆時院長蘇嘉全必須於下個會期再次召開立法院的黨團協商,而下個會期已經是本屆立委的最後一個會期,《礦業法》能否順利通過,充滿了變數。
附件一、礦業法修正案主要內容進度(條次依108年5月2... by on Scri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