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社區民眾發綠電,經濟部12日預告「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草案,合作社、大廈管委會、社區發展協會、公司等都有機會爭取二階段共1200萬元的獎勵。
第一階段規畫補助最高200萬元,每年10個名額,第二階段才是1000萬元的設備補助,但必須符合社區居民的總投資要占總設備費的30%以上,且至少有15位在地居民參與的條件。草案還在60天預告期內,最快11月中實施。
鼓勵社區參與 居民至少投資30%
有鑒於德國46%的再生能源由民眾與農夫擁有1,民眾成為再生能源的支柱。借鏡國際經驗,國內民間團體從2014年開始倡議公民電廠。綠主張綠電合作社、達魯瑪克綠能公司、陽光伏特家等形式的公民電廠逐漸出現。
今年5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正式納入公民電廠示範獎勵條文。能源局據此提出「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草案,將合作社、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職業團體、社團法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公司等均納入可申請對象,但同一團體以申請一案為限,也有名額限制。
獎勵預計分為二階段,第一階段先規劃執行方案,進行再生能源設置潛力與居民意願調查、提出容量規模、維運計畫等,最高獎勵200萬元,2019年至2021年間申請,每年限10件。第二階段才是實質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最高獎勵1000萬元,每年以五案為原則。社區居民總投資金額至少占規劃總設備經費之30%,且至少有15位社區居民參與。
民間觀點:加強公益回饋 減少推動障礙
2017年政府展開「能源轉型白皮書」討論,並將公民電廠納入議題,提出「推動公民電廠重點推動方案」。白皮書電力小組民間主持人、陽光伏特家共同創辦人陳惠萍說明當初各界意見,認為公民電廠才剛起步,定義與範圍不應太狹義,應容納多樣性。這一點,經濟部所提的草案大致符合,但是,草案以「設籍居民」做為「社區居民」的認定,卻顯得過為狹隘,因為很多投入社區活動的民眾未必設籍在該社區。
為鼓勵再生能源,政府從2010年開啟再生能源收購(躉購)制度,由民間設置再生能源,再將綠電賣給政府,換取穩定的收益並攤還建置成本,這是公民電廠營運的主要收益來源。
經濟部所提草案設定接受獎勵的公民電廠其躉購費率必須扣除設備獎勵費用,對此,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蔡卉荀擔心,可能會損及居民設置再生能源的意願。她表示,推動公民電廠是希望居民能共享綠能的好處,進而認識、接受綠能。但躉購費率如果調降太多,要找到居民共贏的模式可能更困難。
主婦聯盟基金會副執行長吳心萍則肯定草案將社區回饋機制納入審查加分,但她認為公益回饋應該更強化。
蔡卉荀表示,公民電廠的推動障礙不只是錢,許多有心投入的村里長或地方組織者還不知道怎麼評估社區發電效益。因此,提供專業顧問團隊、開放供有房舍(如社區活動中心)屋頂也應同步進行。
[註] 根據2012年資料。參見報導〈德國經驗:不僅要綠 還要在地〉(環境資訊中心,2018.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