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2)日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定下2025年再生能源達27GW的目標。這是《再生能源發展條例》2009年通過後第一次大修。
發展初期引入的政府綠電保證收購(躉購)制度,正逐步導向自由市場。這次修法允許政府躉購與電力自由交易二者可相互轉換,用電大戶也必須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或儲能設備、無法配合設置者則以購買綠電(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在技術方面,增加儲能、再生能源資源盤點的研發或補助。強調公民參與能源事務,近年崛起的綠電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也納入補助行列。
一、長期目標27GW 短期二年檢討一次
為配合再生能源2025年20%的目標,這次修法將再生能源推廣目標訂在2025年27GW(2,700萬瓩)以上,以利廠商確認市場、進場投資。短期則訂每二年檢討、並公告推廣目標及其發展計畫(第6條)。
經濟部次長林全能解釋,27GW包括太陽光電20GW、離岸風力5.5GW、水力2.08GW及沼氣等。
二、綠電自由市場與躉購制度二選一 開放業者自由轉換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十年大修,遇上國際綠能趨勢,不少廠商都有購買綠電的需求。光是台積電南科三奈米廠每年綠電需求就高達10億度。Google今年初也在台進行亞洲第一筆綠電採購案。
不過,由綠電發電業者以直供、或轉供售出綠電的綠電交易通常以「再生能源憑證」證明綠電來源與數量。國內規定綠電憑證(採直轉供方式)與躉購只能二選一,而國內綠電大多已經綁在躉購合約,造成市場量能不足。這次修法開放躉購、直轉供雙軌可以互換,且保障去自由市場的綠電還可以轉回躉購,躉購費率追溯回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第9條)。
太陽能業者、天泰能源集團董事長陳坤宏認為,此條例保障走向綠電自由交易市場的業者,將有助於更多再生能源離開躉購體系,除了促進市場交易量,也減少政府躉購的經費。同時擁有陸域、離岸風電的達德能源(WPD)董事長王雲怡坦承已經有不少業者跟他接洽購買綠電,至於是否從現行的躉購跳到綠電自由市場去賣?她表明就是在等這項修法通過,才能與業者、融資銀行進一步商討細節。
不過第9條也規範200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通過以前與台電簽署的綠電契約,必須跟台電進行協商後才能到自由市場。能源局組長陳崇憲解釋,這是因為立法前的合約屬於私契約,但2009年立法後簽訂的躉購合約屬法律規範,不受此限。
三、公家機關與用電大戶增設綠能
這次修法要求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的「用電大戶」,需裝設一定容量以上的再生能源發電、儲能設備,也可以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的方式代替(第12條)。
至於用電大戶認定標準與應裝置再生能源容量,都未明訂在法規中,而是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但林全能於法案審查中向立委說明,會參考已訂再生能源發展自治條例的縣市,將標準訂在契約容量大於800瓩的業者,約五、六千家企業受到影響。
標檢局參考地方自治條例規定,初估此法可促成每年15~16億度再生能源憑證的需求。由於需求增加,也會帶動更多綠電走向自由市場交易。
再生能源業者對此項規定表示肯定,但擔心萬一政黨輪替、用電大戶的標準因而變動,希望明訂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比較穩定。
除用電大戶外,法案也規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在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者要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第12條)。
四、簡化措施 加強地方政府角色
修正案將2,000瓩以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由地方政府認定,2,000瓩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第4條)。
陳坤宏說明,過去只要超過500瓩就要走《電業法》程序,由於程序複雜,很多工業廠房屋頂太陽能可以蓋到2000瓩,卻只蓋到499瓩。此法通過後,如果能利用既有饋線,將有助於業者將廠房屋頂太陽能「蓋好、蓋滿」。
這次修法也規範自用發電設備未達2,000瓩者,業者得自行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引接線路與電力網互聯(第8條),主要是為了解決饋線不足的問題。
五、獎勵技術與資源盤點 儲能、熱利用入列
由於再生能源技術進展迅速,這次修法增加讓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可用於再生能源資源盤點、輔導成立認證機構(第7條)、再生能源發電、儲能之研發補助(第7、11條);非發電類再生能源利用,例如太陽能熱水器等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13條)。
六、鼓勵參與 綠能合作社、公民電廠、原住民地區列入補助
強調民眾參與綠電的合作社、社區公開募集的公民電廠都列入補助行列(第11條)。設置於原住民族地區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也有獎勵補助、並加權躉購費率(第9、11條)。
※ 註:現行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 FIT)是由台電公司與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簽約,以固定的優惠價格保證收購再生能源發電量20年。